作为法制继受国与体制转型国,我国有着特定的立法继受与学说继受的历史,同时也面临公私关系结构性转变的现实,因此现阶段民法学的研究既应具有继受法学的深度,也须具备公私法接轨的宽度。《民法学的地平线继受民法学与公私法的接轨》以继受民法学的视角为经线,分析两岸民法学与日本民法学研究模式与历史环境的不同,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民法学研究模式差异对法学教育与民事立法的影响。同时以公私法的接轨为纬线,通过对法律行为效力体系与行政协议的具体分析,构筑从公法到私法转介与私法到公法假借的基本理论框架,以期拓宽民法学的视界,建构现代民法学研究的完整坐标。
作者用继受民法学和公私法接轨这两条线索,汇聚多年的观察、思索和想象,向我们呈现他眼中民法学的地平线。这两条线索是如此重要,而又如此自然,恐怕不是妙手偶得能够解释的。这样的举重若轻,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有心,二是功夫,体现了独到的眼光、宽广的视野和深刻的关切。
章程,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硕士,台湾政治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师,民商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领域:民法;日本法;民法法制比较;公私法接轨方法论。
目录
编继受民法学的历史理论
章继受法学的历史脉络
一、 日本法的混合法系性格
二、 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的战后发展
三、 结语:方法比母法更重要
第二章继受法学的学术生产
一、 易代之风
二、 体殊用别
三、 理实其融
四、 化洋为我
五、 点面风神
六、 尾音
第三章继受法域的案例教学
一、 鉴定式教学的下一步
二、 法教义学功能对案例教学的影响
三、 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定位
四、 我国案例教学类型的选择与组合
五、 结语
第四章继受法域的法例关系
一、 法学的敦煌
二、 直虹与长星
第二编公私法接轨的理论与实践
第五章从基本权理论看法律行为阻却生效要件体系
一、 法律行为阻却生效要件的困境
二、强制性规定的操作方法
三、 公序良俗条款的操作方法
四、 余论:以案例法方法支撑跨法域释义学
第六章从基本权理论看行政行为对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一、 公权力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体系盲点
二、 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的再深化
三、 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行政行为作用类型
四、 行政行为依据规范的合宪合法性控制
五、 结语
第七章论行政协议变更解除权的性质与类型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行政协议变更解除权的体系构成
三、 变更解除的诉讼类型与规范适用
四、 结论:打通行政协议的任督二脉
第八章行政协议诉讼类型的区分、融合与转换
一、 问题的所在
二、 行政行为与行政协议的关系
三、 诉讼类型的区分与整合
四、 结论
后记民法学的多元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