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义务研究》对“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义务”这一重要问题从行政主体义务一行政抗辩权的根本保障,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规定义务、尊重义务、促进义务,以及行政抗辩权保障与行政主体违反义务之救济等方面展开了系统、深入之研究。由此试图解决为什么行政主体义务是相对人行政抗辩权的根本保障,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应主要履行哪些义务保障相对人的行政抗辩权,以及当行政主体违反义务侵犯相对人的行政抗辩权时应如何予以有效救济等问题,从而为行政抗辩权保障的实践指导、理论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开创了新的局面。
一 问题之缘起与研究意义
本书以“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义务研究”作为选题展开研究,主要归因于现代行政法治时代实践的呼唤、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义务理论的贫困以及制度的缺失。行政抗辩权作为一种核心的行政程序权利,既是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有效性的保障,也是参与行政、协商行政及合作行政等富有成效的关键,即“当事人可以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明,同时可以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当事人通过这种参与、介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论证,防止了行政专横和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①。
实践表明,行政主体忽视或侵犯行政相对人行政抗辩权的情形颇多,比如,关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法院认为:“按退学处理,涉及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着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②这就是一个相当典型的行政主体忽视或侵犯行政相对人行政抗辩权的个案。虽然法院对当事人田永的行政实体权利与行政抗辩权给予了救济,但这只是一种事后救济,它以国家和个人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为代价。如果行政主体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决定之前履行了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抗辩权的义务、听取行政相对人抗辩意见的义务等,那么将有利于行政主体事前、事中纠错,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显然,从行政主体义务视角而非行政主体权力视角看待行政抗辩权的保障更有利于行政抗辩权的保障,因为行政主体义务直接渊源于并以相对人的行政抗辩权为目的,而行政主体权力需要通过行政主体义务的中介才能服务于相对人行政抗辩权,而且,从保障技术看,法律作为控制、规范社会的手段,要想达到行政抗辩权保障目的,主要通过义务性规范,而非权力性规范;从保障效果看,行政主体权力运用不当极易侵害相对人的行政抗辩权,而行政主体义务尤其是授益性的促进义务,不仅限定行政主体权力,而且直接保障相对人行政抗辩权。
然而,我国目前关于“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义务”的理论探究和制度建设方面还很不成熟。就理论探究而言,目前学界对“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义务”的研究还处于萌芽或幼稚之状,既没有以“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义务”为专题研究的期刊论文,也没有以“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义务”为专题研究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更没有以“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义务”为专题研究的专著。相关科研成果除了对行政抗辩权的概念、行政主体义务的概念、行政主体义务的意义等有诸多探讨之外,对行政主体义务保障相对人行政抗辩权的意义、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义务构造与体系以及行政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侵犯相对人行政抗辩权时的救济等皆有失系统、深入之研究,而且对行政抗辩权概念本身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歧义丛生,较为混乱。对此,在下述的“研究现状”中将做进一步的阐述。
龚向田,男,1970年10月生,湖南邵阳人,法学博士。现为湖南怀化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怀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咨询专家。主持承担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教育厅项目及校级重点项目等4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及司法部重点项目等3项。获省级学术论文奖多项。在《求索》、《前沿》、《时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
前言
一 问题之缘起与研究意义
二 研究现状与研究创新
三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第一章 行政主体义务:行政抗辩权的根本保障
第一节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抗辩权之理论基础
一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抗辩权的法哲学基础
二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抗辩权的宪法哲学基础
三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抗辩权的行政法哲学基础
第二节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抗辩权之主要优势
一 更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行政观念
二 塑造与彰显行政相对方的主体性地位
三 理性界定行政主体权力目的与范围
四 科学合理化构建行政责任与行政救济制度
第三节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抗辩权之结构形式
一 国家义务保障基本权利的结构形式理论简评
二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相对方权利的结构形式理论简评
三 行政主体义务保障行政抗辩权的结构形式之构建
第二章 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规定义务
第一节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的规定义务之缘由
一 法律的局限性促使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规定义务的生成
二 法律的具体化促使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规定义务的生成
三 法律的完善与发展促使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规定义务的生成
第二节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的规定义务之内容
一 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领域中对行政抗辩权的规定
二 行政主体在行政决策领域中对行政抗辩权的规定
三 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领域中对行政抗辩权的规定
第三节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的规定义务之完善
一 行政立法领域中行政抗辩权规定的完善
二 行政决策领域中行政抗辩权规定的完善
三 行政执法领域中行政抗辩权规定的完善
第三章 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尊重义务
第一节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的平等对待义务
一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平等对待义务之内容构造
二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平等对待义务之法律价值
三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平等对待义务之实现途径
第二节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的告知义务
一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告知义务的法律意义
二 行政主体告知相对人享有行政抗辩权资格的义务
三 行政主体告知相对人抗辩对象的义务
四 行政主体告知相对人抗辩方式、时间与地点的义务
第三节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的听取义务
一 行政主体听取行政抗辩权义务的法律意义
二 行政主体听取行政抗辩权义务的基本方式
三 行政主体听取行政抗辩权义务的具体要求
第四节 行政主体对行政抗辩权的回应义务
一 正确对待抗辩笔录的义务
二 采纳合理抗辩意见的义务
三 不采纳抗辩意见的说明理由义务
四 抗辩禁止不利变更的义务
第四章 行政抗辩权保障的行政主体促进义务
第一节 培育相对人抗辩意识的义务
一 通过科学合理的教育以培育相对人抗辩意识
二 创新与完善抗辩渠道以培育相对人抗辩意识
第二节 提升相对人抗辩能力的义务
一 推动与完善相对人抗辩的代理或代表制度建设
二 推动与完善相对人抗辩的组织化制度建设
第三节 完善自身建设的义务
一 行政主体应塑造尊重相对人的主体性理念
二 行政主体应培养应对行政抗辩的能力
三 行政主体应针对行政公务人员构建合理的惩奖机制
第五章 行政抗辩权保障与行政主体违反义务之救济
第一节 行政主体违反义务的立法监督救济
一 立法监督救济的主体与方式
二 立法监督救济的范围与标准
第二节 行政主体违反义务的行政复议救济
一 行政复议救济的范围
二 行政复议救济的主要方式
第三节 行政主体违反义务的行政诉讼救济
一 行政诉讼救济的范围与标准
二 行政诉讼救济的主要方式
第四节 行政主体违反义务的行政赔偿救济
一 行政赔偿救济的范围
二 行政赔偿救济的形式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