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学研究(第1辑)》以“海洋理念、策略分析;中国问题、国际视野”为宗旨,瞄准海洋法学理论研究和国际海洋法实践的前沿动态,对中国面对的各种重大、具体的海洋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设有海洋法理论与实践、深海研究、极地动态、南海聚焦固定栏目。此外,灵活设置如“书评”“专题介绍”“学会综述”“研究动态”“重要资料”等栏目作为补充。反映国内外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的新成果和新动态,推动中国海洋法学、海洋法理论与实践、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为国家海洋法治的发展和处理涉海事务及海洋外交提供理论支撑和学术参考。
回望历史,是15世纪的大航海让人类发现了现代文明的新大陆。紧接着,西班牙、葡萄牙与荷兰、英格兰之间的海洋争论,导致国际法秩序的形成。后来弗兰西斯·培根在未完稿《新大西岛》里描绘了通过海洋乌托邦实现科技福利的宪法设计蓝图。阿尔弗雷德·塞耶·马汉的《海权论》则为19世纪的列强提供了逐鹿天下的战略思路,在很大程度上也塑造了当今的全球格局。然而,过去500年间这一系列翻天覆地的大事件,在闭关锁国守成的泱泱华夏却几乎一直没有激起任何相应的政治波澜。
的确,鉴于西欧商人借助坚船利炮破门而入之势,有识之士魏源曾经在林则徐等个别开明官僚的支持下编撰《海国图志》,试图为清朝当局提供“悉夷情”、“师夷长技”的指南向导。令人扼腕长叹的是,这本奇书刚面世就被日本奉为加强海防、伸张实力的经典,而在作者自己的祖国却被居庙堂之高的王族、达官、贵人们弃如敝屣。正是对《海国图志》这种一取一舍的结果,造成亚洲主导权在中日之间易位。从此以后出现了所谓“海洋亚洲”与“陆地亚洲”之间的对峙格局以及冷战时期美国的原国务卿杜勒斯架设的围堵、遏制中国的三道岛链。而过去中国过分偏重近海防御的保守主义态势,也使得作为海洋资源大国的优势长期无从实现,漫长的海岸线反倒成为内政和外交上的负担。
1970年代末以降,中国的外向型经济高速增长与南海岛礁主权的被蚕食,终于唤醒了民族的海洋意识。在法律制度层面,其标志就是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的制定、1996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批准、2005年以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为契机设立“中国航海日”、2009年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规划的实施、2010年海岛保护法的生效、2013年以后“经略海洋”“海洋强国”“海上丝绸之路”战略部署的推行,等等。无论对中国、对亚洲,还是对全世界,这都毫无疑问是划时代的伟大变化,会带来地缘政治和国际法秩序的版图刷新,也会带来国家治理结构和意识形态的转型。遗憾的是,我国海洋法学研究的积蓄和发展态势,与国内外形势急转的现实和解决问题的需求相比较,尤其是与日本重新启动的“海洋立国”方略和有关研讨相比较,还太薄弱、太落后、更不成体系。
因此,我在2008年春天决定从日本回国就任凯原法学院院长之际,就把借助上海交通大学在海洋工程科学和船舶技术等方面的固有优势,建立一个国内顶尖、国际知名的海洋法研究和教学平台作为工作计划的重点之一。通过国内外朋友提供的联络信息,在全职到任之前,我曾经从神户分别跟这个领域的华人代表性专家傅岘成教授(中国台湾金门)、邹克渊教授(英国兰开夏)、薛桂芳教授(中国大陆青岛)等通过电话和邮件进行了沟通。记得与傅教授通话时,还听到了远处隐约传来的海浪声。到2008年秋天,我委托海商法专家赵劲松教授到厦门与傅教授会晤,反复说服后终于促使他下决心加盟凯原法学院,于2009年7月全职到任,并在10月创立了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以学校、学院以及本院部分专业教师的鼎力支持为背景,傅岘成教授奋发有为、纵横捭阖,使上海交通大学的海洋法研究从无到有、逐步做大,并在海外学界树立了一定的声誉,产生了相当的社会效应。后来根据团队建设的客观需要,2012年的春夏之交我又在青岛与薛桂芳教授面谈,邀请她到凯原法学院与傅教授共同建设上海交通大学海洋战略与权益研究基地,特别是加强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对接。这个愿望在不久后顺利实现。
通过七年多来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以及校内外专家学者的竭诚帮助下,凯原法学院的海洋法跨学科平台建设已经初见成效,2013年7月入选上海高校智库“国家海洋战略与权益研究基地”,成为首批十个智库中唯一的海洋类智库,依托上海交通大学的海洋研究院和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2015年12月,这个研究平台又获批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成为市级智库机构之一。随后根据海洋维权的要求、海内外形势变化的趋势以及团队组建的目标,凯原法学院的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更名为上海交通大学海洋法治研究中心,由薛桂芳教授领衔。
该中心与研究基地的共同宗旨是聚焦近海、筹谋远洋,特别侧重:①海域维权和划界争端解决;②深海资源开发分配和北冰洋航线利用;③助力上海国际航运一贸易金融中心建设以及④国际关系和海洋治理机制四个方面的考察、分析、跨学科探讨以及建言献策,力图在国际海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加强中国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在东亚边缘海加强中国以及亚洲和平与繁荣的安全保障。从长远来看,还要致力于提高海洋法学的理论水平,培养海事高端专业人才,进而结合上海交通大学在涉海科学、技术、工程、设备等方面的强大优势建构海洋未来学的知识体系。
为了达到上述宏伟目标,具体推动海洋法律、政策以及维权活动的理论和对策研究,沉淀和积累相关学术成果,搭建跨界合作的交流平台,形成选项丰富的法学体系,上海交通大学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决定创办高质量的专业读物《海洋法学研究》,包括专题特辑、学术论文、案例分析、制度变迁和学说的综述、海洋法理论和实践的动态介绍、书评等栏目。但愿《海洋法学研究》能够承载经略海洋的时代使命,及时而准确地反映国内外在海洋秩序建构、维持、重组等方面的最新进展,为国家海洋战略和政策的实施、涉海法律事务和争端的处理、海洋维权、大国崛起与海洋外交、面向海洋强国的治理结构转型以及国际海洋法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学理上的支撑与借鉴,并成为海上丝绸之路远航者们的思想罗盘。此外,我们还希望《海洋法学研究》能与海洋法学界的一大批青年才俊同步发展并为他们提供更大的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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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中国在南海水域构建远洋群岛制度的法理思考
国际法视角下的东海、南海渔业共同管理与养护的比较研究
论海洋噪声的国际规制
国际海洋法下的“全球共同利益原则”研究——以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利用法律规制为视角
【案例分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任择性例外争端范围之认定——由“中菲南海仲裁案”引发的思考
论中菲“南海仲裁案”中的历史性权利因素
【述评】
深海采矿的国家实践:以中国为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专题研讨】
国际海底制度发展的新趋势:国际海底管理局第22届会议观察
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与技术委员会在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制定及执行中的地位及作用
“区域”勘探开发主体研究
“区域”勘探开发制度及《深海法》探析
【动态】
学术会议——2016年
涉海法规——2016年
极地专栏
深海专栏
【附录】
机构简介
上海交通大学海洋法治研究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征稿启事
《海洋法学研究(第1辑)》: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半闭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生效既全面分配了海洋利益,又对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国际法律制度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既确立了我国很多海洋权益和利益,也对作为亚太海域多邻国家的我国很是不利。
《公约》崇尚“陆地统治海洋”原则,确立的带状分割制度只能让有海岸线优势的国家真正获益,而我国无论是东海还是南海,都属于半闭海,即《公约》第122条中所定义的,“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环绕并由一个狭窄的出口连接到另一个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或海域。”半闭海直接引发的问题就是多国相邻导致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重叠,无法真正实现《公约》中所赋予的国家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管辖权。而且《公约》也缺乏公正、清晰的划界规范,可以说中国面临的海洋问题大多是《公约》引发的,有学者提出退出《公约》以实现中国海洋权益,解决海洋困境,但作为正在努力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中国而言,此举显然不妥。国际海洋渔业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中国还是能够尽量利用制度,在国际法框架内争取主动权,利用资源优势,通过国家实践来完善、细化公约模糊之处,凸显自己利益的。
由于半闭海情况特殊,是由多个国家共同拥有一个有限的海域空间,而海域内资源又是有限的,因此无可避免地会出现各国恶性竞争,导致半闭海资源衰竭的可能。任意一个国家在半闭海内进行的任何活动都可能会对半闭海内其他国家造成影响,因此半闭海内各国尤其有进行合作的需要。《公约》第12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指出半闭海国家应直接或通过适当组织对本条所列事项进行合作,并在本条第1项明确列出其中包括对渔业资源养护合作的协调。基于海洋水体的整体性,再加上《公约》123条要求半闭海的事项合作应包括整个半闭海海域,因此,东海和南海都应加强区域性渔业合作,并将合作养护区域定位在整个海域,即使存在划界未定、岛屿主权归属等争议存在。
三、东海渔业共同管理与养护的效果及经验
东海区域渔业合作由来已久。中日建交以前就曾12次签订《中日民间渔业协定》,以协调两国在东海区的渔业生产,调解两国间的渔业纠纷;中日建交后,两国签订了政府间的渔业协定,就东海区的渔业生产与资源养护进行必要的合作,并于1997年签订新的《中日渔业协定》,以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渔业资源,并维护两国在各自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主权权利。中韩两国渔民长期以来共同在东海区从事渔业生产,在应急救助等方面彼此给予必要的照顾。中韩建交之前,两国间的渔业纠纷都由双方民间组织协商解决。两国建交后,1998年,两国签署了《中韩渔业协定》,就两国在东、黄海区的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达成协议。日韩两国于1965年曾签署《日韩渔业协定》,以指导解决两国间的渔业问题。1998年两国又签订新的《日韩渔业协定》,以解决《公约》生效以后两国间渔业面临的新问题,促进合理利用两国各自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资源。中日韩三国长期以来共同在黄海东海区从事渔业生产,在有关渔业纠纷的解决和资源的养护等方面相互沟通,已初步建立起双边的渔业合作与交流机制。三国在黄海东海渔业资源急需养护这点上还是很有共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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