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地方政府债务的规范发展为主题,具体分析几大问题:首先,对改革前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剖析,分析其运作原因与主要模式。其次,对我国地方政府*的历史沿革进行介绍。随后的第3章至第7章平行研究了四个问题,这四个问题对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都非常重要:依次是上级约束、本级立法约束、外部约束以及内部的预算管理。此外,本书还附了两个专题研究报告,分别对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估测、增信模式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融资成本的影响等进行了研究。
着眼于政策的技术性解决方案,基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情况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财务和经营的微观数据,厘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事权边界,优化融资结构。
虽然新《预算法》已经出台,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从大乱到大治,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央政府一方面回应并允许地方政府合法借债的诉求,另一方面,要求关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灰色融资渠道,并将一些基础设施项目推向市场,以PPP形式进行融资。但是,我们要看到,地方政府融资的规范管理远非一个法律就能解决,这涉及到地方政府数万个在建项目、1.2万家地方融资平台和几十万名从业人员,不可能一朝一夕就彻底解决。
笔者认为,要彻底整治、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有几个重大问题必须解决:
(1)要建立地方政府的稳定财源,并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地方政府目前稳定的财政收入体系,又面临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困难、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资金压力,在中央点菜,地方埋单的体制下,只能违规举债。国家审计署公布的《54个县财政性资金审计调查结果》(2012年第26号公告)指出,在调查的45个中西部县级政府,为满足国家有关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增长要求,就耗费财政支出的81%,其他支出不得不依靠举债。因此,要让地方政府改掉违规借债的毛病,首先要从病因上做文章,中央必须允许地方政府有较为稳定的地方税体系,较为独立的财税政策决策权。否则,等这阵严打过去了,地方政府本着法不责众的想法,又会开始举债。
(2)财政部门的债务管理必须得到本级政府主要领导的全力支持。主导这场改革的财政部门开刀的对象是与自己平级的融资平台。这就面临一个大难题:融资平台在行政级别上,与财政部门同级;在股权隶属上,属于国资委或其他政府委办;在人事任免上,属于地方党委组织部直管。财政部门要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上有效整合融资平台,恐怕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只有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全力支持,改革才能成功。
(3)地方人大的审查能力有待提高。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是不是应该举债,举债多少以及债务资金投向,都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这就给各级人大常委的专业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此外,今后随着融资平台的整合,财政预算将日趋复杂,不仅是财政预算报表(收支流量),还是一整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存量的资产负债),这对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形成新的考验。
(4)金融市场亟需建立硬约束。当前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大量的城商行、农商行。这些小银行大都未改制上市,其最大的股东便是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面对其股东和政府领导,银行行长很难抵挡其贷款需求。此外,金融市场的债券投资者尚未建立真正的风险意识。我国尚未有过一只融资平台的债券出现真正的违约,企业债券的违约次数也寥寥无几。最为荒谬的是,各级政府面对债券或银行贷款违约时,不是按照市场规则行事,而是本着社会稳定的想法,尽量补偿投资者。这样,投资者似乎永远不吃亏,而无法建立起真正的风险意识。
(5)地方政府需要提供健全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为债券发行与流通提供前提条件。金融市场需要通过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对地方政府债券进行有效定价。地方政府债券要发行成功,需要准确披露发行人的财务信息。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没有编制规范化的资产负债表,投资者无法了解各地政府的家底,信用评级公司也无法对各地政府进行有效评级,因此,地方政府债务的利率招投标及二级市场交易根本无从谈起。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债券投资者等很难准确知晓和评估地方政府的财政、资产和债务的总量与结构,也难以根据风险情况,对政府债券进行定价。事实上,我国目前地方政府债券的定价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自从地方政府债券进行自发代还改革以来,几年来相关省份的债券利率有的和同期限国债利率持平,有的出现比同期限国债利率还要低的情况。从传统的理论上讲,风险越高,收益率越高,反之,风险越低收益率越低,也就是说,地方债应比国债的收益率高。但是,我国多年出现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利率低于国债利率,说明市场的定价机制存在紊乱。例如,同样是7年期,2014年7月2日发行的国债利率为4.02%,而7月11日发行的山东省地方政府债券的利率仅为3.88%。
(6)地方政府债券的违约处置机制不明确。从法律制度角度,我国亟待建立地方政府破产的处置机制。当出现债务违约时,应该采用在中央或省级政府支持下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展期、金融机构临时贷款、资产变现等),降低违约对投资者的损失和风险在金融市场上的传导范围。但是,涉及事件的地方政府官员必须承担最大责任。包括地方行政领导免职、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政府开支大量削减必须成为上级政府帮助重组债务的条件。第二,从中央政府角度,要明确宣告中央政府对市政债的偿还不承担责任,从而打消债券市场对隐形担保的预期,使得地方债市场的定价能准确地反映这些地方的债务风险。
(7)要非常警惕国有企业给政府带来救助性债务。在实际操作中,国有企业的债务往往很难分清是政府债务、政府性债务,还是市场经营性债务。举个例子。北京要建地铁,以前只收2元车票,这样就导致地铁集团长期亏损,而且是政策性亏损,那么可以算作是地方政府债务了。而香港地铁收费高,地铁企业还可能盈利,就不是政府的包袱和窟窿了。因此,地方政府性债务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现在问题出来了,假使说,石家庄以前没有地铁,现在要修地铁,那么地铁公司是不是融资平台?其债务算不算政府性债务呢?要看其投资回报能否偿债。这个问题实在不好回答,因为投资预期回报受许多因素影响,受经济形势、人口因素等。现在地方政府想把该地铁集团定为政府性债务是有办法的,把该地铁集团定为非政府性债务也可以找出无数条理由,由此可能产生大量的隐性债务,值得我们警惕。
(8)要重视PPP模式的负面影响。PPP模式可能导致部分高盈利性项目被切割出售,破坏了公益性项目的完整性。以高速公路投资为例,高速公路在不同区域的盈利能力悬殊巨大,地理区位好的高速公路车流量大,盈利能力强,政府应统筹考虑,用盈利性强的公路来弥补亏损的公路。然而,我国高速公路面临的困境是,能赚钱的项目早就完成招商引资,剩下的在建和新建项目大都因为车流量较少、建设成本高昂,而无法引入民间资本。由于交通是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行业,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要求下,各地高速公路融资平台又不得不硬着头皮开工。政府原本希望优质资产上市后成为融资平台,可以修建更多公路,但后来上市公司投资决策受制于股东压力,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宁愿把钱存银行也不愿承担投资风险。上市融资来修路的希望落了空,地方政府不得不重新找钱修路。造成这一怪圈的根本原因是,高速公路融资缺乏规划,眼光过于狭隘,偏重于股权融资,导致高速公路网四分五裂,最终丧失融资能力。这几年深圳市政府已经多次回购高速公路,其原因就是当时视界过于狭隘,将本应是公共产品的公路招商引资,变成了收费公路,最后政府不得不将其回购。
郑春荣: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财政学、社会保障学。教授课程包括 社会保障学、公债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国债理论与政策等。
第1章 总论
第2章 改革前的地方政府举债方式
第3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历史沿革
第4章 地方政府债务的上级约束
第5章 地方政府债务的本级立法约束
第6章 地方政府债务的外部约束
第7章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预算管理
专题研究附录1 中国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是否被低估?来自一种新的估测方法
专题研究附录2 增信模式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融资成本的影响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