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主要具有这样几个构成要素:(1)管制的主体(管制者)是政府行政机关(简称政府),通过立法或其他形式管制者被授予管制权;(2)管制的客体(被管制者)是各种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3)管制的主要依据和手段是各种法规(或制度),明确规定限制被管制者的决策内容、如何限制以及被管制者违反法规将受到的制裁。根据这三个基本要素,管制可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由于管制的主体是政府,管制也被称为政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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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寻租成本与租金耗散
在估算行政垄断的寻租成本时,国内学者运用了不同的方法,所使用数据也存在差异。如胡鞍钢(2001)和过勇、胡鞍钢(2002,2003)利用“垄断租金=消费量×(垄断价格一竞争价格)”估算了个别垄断行业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垄断租金的数量,结果表明,电力、交通运输、民航以及邮电通信四个行业的垄断租金占GDP比例为1.7%-2.7%。他们将寻租看做是腐败的一种形式,是政府创租的结果,并认为垄断租金代表了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刘志彪、姜付秀(2003)将税后利润与广告费之和看做垄断化的社会成本,得出垄断化成本占GNP百分比是3.68%。姜付秀、余晖(2007)认为,行政垄断企业广告费用有限,在估算垄断化成本时将其排除,最后得出总的社会成本占GNP百分比在5.3%-8.3%之间。以上学者将垄断租金看做垄断化成本,也即寻租的社会成本。
杨骞(2009)同样认为,垄断租金会全部耗散,其耗散途径包括企业竞争性寻租成本,企业的低效率运营,行业职工高收入,主管部门的非正常开支等。关于我国行政垄断租金耗散途径,余晖(2001),过勇、胡鞍钢(2003)也持类似观点。但杨骞在估算电信行业的寻租成本时认为,竞争性寻租使得垄断租金与寻租成本相等,将二者之和作为寻租的成本,这一过程可能导致重复计算。除了将全部垄断租金看做寻租成本外,也有学者将超出正常水平的管理费用视为寻租成本。这种观点的逻辑基础是认为企业寻租支出最终要记入管理费用,寻租活动的存在可能导致管理费用非正常增加。如丁启军、伊淑彪(2008)将寻租成本支出归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测算出的11个行政垄断行业寻租成本大约为4485.732亿元,占当年GDP的2.13%。杨骞(2010)用同样的方法估算了烟草行业的寻租成本为1083.02亿元。
在估算行政垄断的福利净损失时,不同文献的方法有基本共识,只是计算过程中对数据的选择各有考虑。在估算寻租成本时,方法却不一致,对寻租成本概念的理解也有偏差。姜付秀和余晖(2007)将垄断利润全部看做行政垄断的社会成本。而丁启军和伊淑彪(2008)以及杨骞(2010)则将管理费用中高出正常比例的部分看做是寻租成本。杨骞(2009)将垄断利润与寻租成本之和视为电信行业租值耗散的规模,这实际上重复计算了寻租成本。考虑到后来寻租经济学文献中有关租金不完全耗散的论述,当前国内对行政垄断寻租成本的研究与相关理论的最新进展仍存在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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