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制 官规-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八至九类(第三卷)(上.下)
定 价:81 元
- 作者:南洋公学译书院
- 出版时间:2008/3/1
- ISBN:9787100054942
- 出 版 社:商务印书馆
- 中图法分类:H31
- 页码:1148
- 纸张:
- 版次:1
- 开本:32开
本书为《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的第三卷。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是一部全面汉译日本法律规范的外国法规类图书。全书按照行政官厅顺序划分为25类,涵盖了宪法、各部门行政法、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移植外国法律体系的规范蓝本之一。该书内容还反映了日本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宗教等领域的情况,可为我们研究日本史、社会史、政治史的重要史料。
本卷,共12册,内含两类法规,即第八类官制和第九类官规。编入法规始自1869年,截止1904年。这些法规囊括了日本明治时期相关方面的法律、敕令、省令、布告等,共计770余项,均属于行政法律部门范畴,也成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初期有关行政立法的重要蓝本。
本书为《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的第三卷。 \\r\\n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是一部全面汉译日本法律规范的外国法规类图书。全书按照行政官厅顺序划分为25类,涵盖了宪法、各部门行政法、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是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移植外国法律体系的规范蓝本之一。该书内容还反映了日本政治、经济、社会、国际关系、宗教等领域的情况,可为我们研究日本史、社会史、政治史的重要史料。 \\r\\n 本卷,共12册,内含两类法规,即第八类官制和第九类官规。编入法规始自1869年,截止1904年。这些法规囊括了日本明治时期相关方面的法律、敕令、省令、布告等,共计770余项,均属于行政法律部门范畴,也成为中国法制近代化初期有关行政立法的重要蓝本。
点校前言
第八类 官制
第一章 内阁所管
第二章 枢密院
第三章 宫内省
第四章 各省官制通则
第五章 外务省所管
第六章 内务省所管
第七章 大藏省所管
第八章 元帅府及军事参议院
第九章 陆军省所管
第十章 海军省所管
第十一章 司法省所管
第十二章 文部省所管
第十三章 农商务省所管
第十四章 递信省所管
第十五章 会计检查院
第十六章 行政裁判所
第十七章 贵族院事务局
第十八章 众议院事务局
第十九章 台湾总督府
第二十章 警视厅
第二十一章 道厅 府县
第九类 官规
第一章 官等 俸给
第二章 试验
第三章 任用(附补充 进级 分限)
第四章 服务规律 惩戒赏罚 执务时间 休假
第五章 恩给 扶助
第六章 旅费手当及诸给
第七章 服制服装 礼炮礼式
附录
附表目录
第二章 枢密院
枢密院官制 明治二十一年(1888年)敕令
要目
第一章 组织
第二章 职掌
第三章 会议及事务
第一章 组织
第一条 枢密院为天皇亲临咨询重要事务之所。
第二条 枢密院以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顾问官二十八人、书记官长一人、书记官三人组织之。
第三条 议长副议长顾问官亲任,书记官长敕任,书记官奏任。
第四条 无论何人,非年满四十岁者,不得任议长、副议长及顾问官。
第五条 议长得使书记官兼秘书官。
第二章 职掌
第六条 枢密院于下列事项当待咨询,开会议,将其意见上奏:
一 在皇室典范,使属于其权限之事项。
二 关于宪法之条 项及附属于宪法之法律敕令之草案疑义。
三 宪法第十四条 戒严之宣告、第八条 、第七十条 之敕令及其他有罚则之规定之敕令。
四 列国交涉之条 约及约束。
五 关于改正枢密院官制及事务规程之事项。
六 除前各项外,临时咨询事项。
第七条 前条 第三项所载之敕令当记载曾经枢密院咨询之旨。
第八条 枢密院关于行政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