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3次修改导读》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各个修改点了作了简要说明,方便人们学习、理解和正确执行修改后的《专利法》,以及《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大事记记录说明。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胡锦涛主席签署第八号主席令,公布该决定,并宣布修改后的《专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进入日臻完善的新阶段。
1984年3月12日,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亲切关怀下,经过五年多的曲折、反复和孕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从此揭开了我国专利事业的序幕。二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专利制度对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992年9月,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下,为落实《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扩展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简化了授权前的程序,延长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强化了专利权人的权利。2000年8月,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需要,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取消了撤销程序,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终局决定权,赋予专利权人禁止他人许诺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权利,调整了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不仅完全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一致,而且更重要的是适应了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举措——热烈祝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顺利通过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逐条说明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大事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前后条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