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运用法律处理日常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普遍。但是,对于一般读者而言,法律本身的专业术语过于艰深,学法的难度很大。为了便于读者学法用法,我们在编辑出版法律注释本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写了这套案例解读本。本系列旨在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
权威文本
选取标准文本,由权威立法机关审定并撰写条文主旨
安全解读
在重要法条下精选关联案例,通过案例解读法律条文
实用信息
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末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相关规定
附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案例1] B县公安局购物不付款案
第二条 诉权
[案例2] 行政机关受行政处罚一案
第三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四条 审理依据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
[案例3] 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六条 审理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地位平等
第八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九条 辩论原则
第十条 检察监督原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受案范围
[案例4] 对吊销营业执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5] 针对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6] 公安局怠于保护甲某招致赔偿责任案
第十二条 不受案范围
[案例7] 市政府强制要求捐款行为的性质
[案例8] 行政终决案件
[案例9] 丙某诉公安机关滥用职权案
[案例10] 行政调解行为不具有强制性
[案例11] 行政调解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案例12] 行政指导行为
[案例13] 重复处理行为
[案例14] 准备性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法院的管辖
[案例15] 专门法院无行政案件审判权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案例16] 甲某诉县人民政府一案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十七条 一般地域管辖
[案例17]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
第十八条 特殊地域管辖
[案例18] 原告所在地的确定
第十九条 不动产的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十条 选择管辖
第二十一条 移送管辖
第二十二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的转移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原告
[案例19] 公平竞争权遭市政府侵害案
[案例20] 甲某诉乡人民政府撤销建房许可证案
[案例21] 有权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主体
[案例22] 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第二十五条 被告
[案例23] 行政复议改变原决定后的行政诉讼被告
[案例24]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行政诉讼被告
[案例25] 田永案
第二十六条 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
[案例26] 第三人的类型
[案例27]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理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
第三十条 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的种类
[案例28] 定案证据的条 件
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
[案例29] 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告取证限制
[案例30] 行政机关在行政中的取证权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第三十五条 鉴定
第三十六条 证据保全
第六章 一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与诉讼
[案例31] “奔马图形”不构成驰名商标,法拉利告商评委败诉
第三十八条 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
第三十九条 直接起诉期间
[案例32] 行政机关未告知相对人诉权及起诉期限时的起诉期间
第四十条 诉讼期间的延长
第四十一条 起诉条 件
[案例33] 甲某等人诉县政府法制办一案
[案例34] C道路建筑公司诉公路局要求经济补偿一案
第四十二条 起诉审查
[案例35] 行政诉讼起诉审查的期限
[案例36] 对不予受理裁定的不服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审判准备
第四十四条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条件
[案例37] 甲公司诉A市防疫站案
第四十五条 公开审判及例外
第四十六条 审判组织
第四十七条 回避
第四十八条 视为撤诉及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对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申请撤诉
[案例38] 撤诉申请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审案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规章的适用
第五十四条 判决
[案例39] 被诉行政行为被撤,原告却不撤诉
……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附录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诉讼法》基本是一致的,如独立审判、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等。《行政诉讼法》有一条原则需要特别指出,那就是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其合理性。
(二)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前七项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第8项用兜底的方法规定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可诉性。这样规定既比较明确,也可以避免列举的缺陷。同时明确规定了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
(三)管辖。在级别管辖上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确认发明专利权等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上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审判依据。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审判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规章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五)判决。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可以作出维持、撤销以及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的判决。对尽管在法律规定幅度内的行政处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显失公正,可以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