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辩点:罗力彦的23个辩护攻略》从创意孵化为书稿的700多个日夜,作者精心追求细节完美的精神一次次撼动着我们的心灵。这份对细节的精心,也体现在她对《找到辩点:罗力彦的23个辩护攻略》所描述的15个案例中。在一张作为证据的机票上,她发现了“两个日期”并找到问题所在;在分辨一个打斗现场的16份血迹时,她亲临现场探看后,精心制作了“血迹分布”和“血型对比”的表格,从中有了重大发现……
在《找到辩点:罗力彦的23个辩护攻略》的字里行间,都渗透着作者对细节主子刑事案件重要性的深刻理解:“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改变被告人的命运。”
15个经典案例,刑辩大律师细说如何办案,律师的智慧在于发现
17年办案精髓、提炼700个日夜和盘托出,这是对职业精神、价值、操守的深情守望
走过柳暗看到花明
著名学者陈兴良、陈瑞华高度评价,于丹教授温情推荐
我所认识的罗力彦律师
本书所记录的是一名律师的执业经历,也是律师在个案中形成辩护思路的过程,更是律师在一些棘手案件中展示智慧和勇气的故事。
我向来认为,一名律师的成功通常有三种境界:一是初步摆脱了生存的压力,有相对固定的客户群,在某一执业领域崭露头角;二是职业声望与经济实力均有较大的积累,树立了个人的执业品牌;三是广泛地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在业内具有较大的感召力,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一般说来,一名律师只要认真从事法律业务,在数年内达到第一种境界并不太难;一名律师只要有一定的天赋和职业素质,经过多年的奋斗,也是可以达到第二种境界的。但是,要取得第三种境界的成功,就不是一般律师所能做到的了。它既需要天时、地利、人和等一般意义上的因素,更需要律师具备坚韧不拔的毅力、卓越非凡的智慧以及高瞻远瞩的眼光。
罗力彦,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北京大学硕士学位,中共大连市委第十届党代表、大连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兼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一篇 庭审策略和技巧
巧问举报人
一起“整整一年后退款”的受贿案:让举报人作为案件的关键证人出庭,并结合他对被告人的仇视心理发问,为被告人洗清了罪行。
律师问出的真相
一起六名少年卷入其中的轮奸案:面对以“特大恶性”为定性的案件,律师通过向被害人发问,问出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真相,进而扭转了案件方向。
反对的权利
一起由借款引发的索贿案: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开完庭后却被法院收押,律师辩护策略的选择是成功还是失败。25天等待和煎熬之后,一审判决揭晓了最终的答案。
借用挪用两分明
一起挪用公款案:在身为民警的当事人大呼冤枉的情况下,辩护人巧妙地剖析证据,终于还原了事实的真相。
此罪?彼罪?真无罪?
一起从“伤害”转为“非法拘禁”的案件:在罪名变化后,律师的辩护策略也随之转变。结果因之而圆满。
沉默的被告人
一起“零口供”贪污案:在让“海归”当事人理解中美法律制度差异的同时,也为他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
第二篇 审查证据与调查取证
于细微处实现疑罪从无
一起几句话引发的伤害案:伤者已逝,谁是那第十三个“举刀”人?物证上存储的信息宝贵而细微,需要律师的一双慧眼去寻找,去分辨,去挖掘,去构建。
听,证据在说话
一起看似板上钉钉的强奸案:在关键问题上,被害人陈述的内容竟然随着被告人供述的变化而变化。但是,辩护律师用一颗开阔的法律之心去“听”证据,发现它在说着那“不可能重现的过去”。
争议的“有罪”
一拳打出的故意伤害案: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重要。对鉴定结论的认真审查有时会改变一个人的命运。
证人,该拿你怎么办
一起“有口难辩”的贪污案:关键证人出庭后,辩护人的巧妙发问,问出了事实。问出了无罪结果。
第三篇 律师的职业素养
骗子找你辩护,怎么办?
一起“上了新闻”的诈骗案:律师发现“骗子”其实也有他的“冤屈”,在维护“骗子”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意呵护被骗者的心灵。
谁动了“我”的机票
一起由怒火烧出的受贿案:面对两张几乎使被告人崩溃的机票,辩护律师发现了“关键点”,也使案件走向逆转。
我看见柳暗花明
一起一审定罪的帮助伪造证据案:虽然被告人拒不认罪,但其辩解理由难以成立。律师如何另辟蹊径,找到新的辩点?
真实的谎言
一起形同闹剧的强奸案:律师用一双锐利的眼睛,在虚假中发现真实,拆穿了一起假案。
第四篇 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
将十一页的起诉书简化成两个字
一起“无从下手”的受贿案:律师在案件中虽有突破,但是也发现了另外的问题并留下遗憾。
第五篇 律师职业感悟
辩护八忌
律师,一个用热爱和执著撰
物证的客观性不仅包含物证自身必须是真实的。即物证是否为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复制品与原物是否相符;物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还要考虑由于物证的产生、存在、收集各个环节都可能造成物品或痕迹失真,审查时应当特别注意因时间、条件、提取方式、检验手段的变化而对物证真实性的影响。
比如,衣服上的血迹沾水成分破坏,被化学药品接触过的作案工具生锈辨不清刀痕,污染、褪色、变色、变形、缺损、变质等,这些外形的变化、存在方式的变化、物质属性的变化毫无疑问都会影响到物证的客观性。
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中,辩护律师一个重要的辩护观点就是现场发现的血迹无法排除人为制造的怀疑。办案警长佛尔曼取得辛普森的血样后,并未直接交付刑事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去了案发现场。而且,为辛普森提取血样的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从辛普森身上抽取的血样为7.9~8.7毫升。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剩下1.4~2.2毫升的血样不翼而飞。被告人的血样被佛尔曼带到现场及血样数量的减少,动摇了物证的客观性。结合警长佛尔曼要求行使沉默权的行为和侦查程序的严重违法,辛普森案的有罪指控最终被动摇。
其次要审查物证的合法性,即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