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宪法》并非一部专论,亦非一部参考书,而是针对宪法学的主要课题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伴随着历经两百年的数个修正案,自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建立之初,宪法就或多或少地建构起了政府的框架。理智的人无法去期待宪法来提供某种单一化的主题。但是,对于我们在此所讨论的,为大众所普遍关注,且为国民生活赋予了清晰而绝妙的基本结构的主要论题而言,各个论题之间有着一贯性。正如学习解剖学时不仅要去学习神经、骨骼以及肌肉等,还要学习更大的生命系统,如神经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和骨骼肌系统一样,正是这种或这些一贯性,使得宪法学成为一门不仅需要学习而且更需要理解的学问。
这本书并非一部专论,亦非一部参考书,而是针对宪法学的主要课题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伴随着历经两百年的数个修正案,自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建立之初,宪法就或多或少地建构起了政府的框架。理智的人无法去期待宪法来提供某种单一化的主题。但是,对于我们在此所讨论的,为大众所普遍关注,且为国民生活赋予了清晰而绝妙的基本结构的主要论题而言,各个论题之间有着一贯性。正如学习解剖学时不仅要去学习神经、骨骼以及肌肉等,还要学习更大的生命系统,如神经系统、循环系统、消化系统和骨骼肌系统一样,正是这种或这些一贯性,使得宪法学成为一门不仅需要学习而且更需要理解的学问。
因此,在宪法中这些主要论题和体系的存在,以及对其分别加以清晰表述并使之相互区别,使得人们能以更为一般化的术语对这些主题予以妥当的表述。这样的一贯性使得有可能通过某种对宪法学的记述,来为那些受过教育的外行人士以及非专业的律师提供启蒙,而不会让他们藐视或忽略那些至为关键的细微差别。
查尔斯·费瑞德(Charles Fried)哈费大学法学院教授,前美国司法部部长,前马塞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胡敏洁,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苏苗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李鸻,山东大学法律硕士。
第一章 宪法原则
一、先例
二、连贯性与特征
三、不同意见书:原则中的次强音
第二章 联邦主义
一、基础
二、权力及其逾越(run out)
三、与联邦权力对峙的州权力
四、为何是联邦主义原则?
第三章 分权
一、多样选择之一
二、从结构推断职能
三、分权与现代行政国家
四、最高法院与“无头的
第四部门”
五、安全与效率:两种分权模式的正当依据
六、作为自由卫护的司法分支
七、司法审查
八、对“最小危险分支”的水平控制
2何谓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中的宪法
第四章 言论
一、基础
二、学说
第五章 宗教
一、宗教条款的悖论
二、学说
三、结论性的思考
第六章 自由和财产
一、文本:征用、契约和正当程序
二、征用和契约
三、自由
四、基本权利
五、普遍的程序保护
第七章 平等
一、一般意义上的平等
二、种族
三、性别与其他分类
四、贫穷与基本权利
五、目的与效果
六、平权措施(amrlllative action)
后记
案例表
索引
保守派的宪法代言人:查尔斯·弗瑞德——代译后记
附记
(一)必要性与妥当性
列举试图涵盖这些主题,建国者的经验与预见表明,这些主题对于全国性政府的生命力而言是必要的。[24]但是,如果这种分配的目的在于确保政府效率,那么,重要的是,清楚地说明进行分配以及期待被执行的解释性原则。邦联条例已规定,每州“保留”那些并未“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25]相比较而言,宪法在国会权力列举之外附加了最后条款,有时称之为兜底性条款(sweepingclause):“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这一条款最先的注释出现于1819年McCulloch v.Matyland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处理方式如此精巧,以至于其一度被认为是原则可靠性的基础。该案中,马里兰州质疑国会建立美国银行的权力,因为这样的权利并未被宪法清晰地列举。马歇尔解释了在这一背景下的“必要性”,不意味着感受必要条件(sine qua non)意义上的“必要”——正如马里兰州辩护律师所主张的——而意味着对执行列举权力目标以及国家立法目标而言,任何“恰当的”与“明确地适用”的手段。显而易见,银行并非绝对有必要执行那些如马歇尔所述的银行有助于实施的多种权力,包括征税和收税、借钱、规制贸易或培养并支持陆军与海军。筹集资金并在全国范围内支付,国家银行是促使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他提供了这样的例子,即宪法赋予国会建立邮局和邮道的权力。但是,建立这些并不意味着必然要包含沿着这些道路从一处到另一处运送邮件抑或惩罚偷盗邮件的人。第一种功能可能由私人缔约的运营者来履行,第二种功能则可能由那些其法律规定一般偷盗为犯罪的州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