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49.8 元
丛书名:全国高等学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系列规划精品教材
- 作者:余丽萍,张丽珍,谈萧 编
- 出版时间:2015/2/1
- ISBN:9787568005258
- 出 版 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97
- 页码:448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国际私法/全国高等学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系列规划精品教材》内容主要包括四大部分,即总论部分、法律适用部分、程序部分和区际私法部分。《国际私法/全国高等学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系列规划精品教材》虽在谋篇局和编排体例上与其他教材无异,但在章节架构和内容设计上依然具有匠心独运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个方面。第一,专设“特殊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一章。此为契合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在内容上集中论述票据、海事、用航空和破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二,理论阐释佐以实践案例。《国际私法/全国高等学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系列规划精品教材》几乎每节之初必先以最新或经典案引出该节所要探讨问题,之后再详尽论述相关理论内容及法律规定,最后在每节结尾之处再次例举案例将前述理论内容寓于实践。第三,内容新颖,例证充分。《国际私法/全国高等学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系列规划精品教材》内容紧跟国际私法立法最新动态,国内涉外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深入浅出,国外的晚近立法示例巧妙安排,从罗马诸条例至《选择法院协公约》,不一而足。第四,每章结束之后的练习题安排合理。每章之后附具的练习题贴合该章节主旨,题.多样,内容丰富,网罗往年司法考试题目和重大影响之案例,极具温故知新之效。
余丽萍,女,1965年生于新疆石河子市。外交学院外交学法学学士,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商法硕士,武汉大学国际法所国际私法方向博士研究生。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青岛市奥帆委国际法顾问,青岛仲裁委国际商事仲裁员。长期从事国际法教学与研究,同时承担国际法双语教学。出版专著《国际反腐败公约与国内司法制度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合作编写高等院校精品课程教材《国际法》(清华大学出版社),参编《国际私法学》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在《外交评论》、《太平洋学报》、《齐鲁学刊》等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多篇。承担司法部与省社科规划办、市科技局研究项目多项,并多次获得山东省教育厅与青岛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张丽珍,女,1978年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私法方向法学博士,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习、讲授国际私法课程十余年,主持及参加国际私法研究项目多项,在《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政治与法律》、《华政国际法评论》、《国际商务研究》、《北方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2014年(首届)中国国际私法优秀学术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练习
第二章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萌芽阶段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
第三节 近代国际私法(19世纪
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20世纪
第五节 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六节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本章练习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
本章练习
第四章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
第二节 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本章练习
第五章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冲突规范
第二节 准据法
本章练习
第六章 冲突规范的运用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节 法律规避
第五节 外国法的查明
本章练习
第七章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本章练习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及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代理
第三节 时效的法律适用
本章练习
第九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国有化问题
第三节 国际信托的法律适用
本章练习
第十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
本章练习
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原则
第三节 中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
本章练习
第十二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本章练习
第十三章 特殊商事领域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破产的法律适用
本章练习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夫妻关系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五节 收养、扶养与监护
本章练习
第十五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继承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本章练习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司法管辖权
第四节 国际私法中的司法协助
第五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本章练习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论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本章练习
第十八章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
第二节 区际冲突法
第三节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第四节 中国区际司法协助
本章练习
参考文献
各章习题部分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全国高等学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系列规划精品教材》: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的重要原则,但其还没有上升到“帝王”原则的高度,因为其受到强制性规则的限制,且在某些特殊种类的合同中也无法发挥其作用。
1.强制性规则的限制
在意思自治原则发展鼎盛时期,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准据法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是,从杜摩兰提出这一原则时起,包括杜摩兰自己在内,绝大多数法学家都认为当事人自主选择只能在任意性法律范围内进行,而不得违背法律中强行性规定的限制。很多国家通过立法把这种观点制度化。
这种强制性规定可以是法院地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比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1款规定,凡属关于警察与治安的法律,均不得因当事人的意思而加以违背或规避;其次,根据该法典第3条第2款,凡合同的标的涉及位于法国的不动产,也不得适用意思自治而受他国法律支配;最后,根据其第3款的规定,关于法国人的身份与能力,也不得因当事人的自主协议而适用非法国法。可见,自主选择法律受到强行法或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国际私法的典范之作《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8条规定,不论本法所指的法律为何,因其特殊目的而应予以适用的瑞士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保留。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第9条规定,本条例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法院地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适用。
强制性规定也可以是本应适用的法律所属国中的强制性规定。比如2008年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第3条规定,如果选择法律时与当时情况有关的所有其他因素均位于所选择的法律所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则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不得影响该其他国家的那些不得通过协议减损的法律条款的适用。
2.特殊种类合同
(1)雇佣合同。雇佣合同亦指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合同,其中,雇员一方的弱势地位非常明显,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即便允许当事人协商选择法律,也并不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雇员的真实意思,往往是雇主的单方意思,从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的角度出发,在法律适用上,应通过一定的方式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例如,2008年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第8条第1款虽然允许雇佣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准据法,但是同时规定,法律选择“不得剥夺在没有法律选择时依照本条第2、3、4款应当适用的法律中那些不能通过协议加以减损的强制性规定给予受雇者的保护”。且该条例第9条还规定,不管合同最终适用什么法律,都不得排除法院地国家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8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