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包括公务文书与私人文书。倪丽娟编著的《文书学(第3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依据2012年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最新文件,重点介绍公务文书即公文的理论、写作和管理。《文书学(第3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分为三篇。理论篇阐述了文书学、文件、文书工作的发展轨迹和基础理论,写作篇重点介绍了文件的体式和写作要领,处理篇介绍了文件处理与整理程序和方法等。本书既可作为档案学、文秘、行政管理等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机关办公室业务和档案业务培训教材,还可作为国家公务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广大文秘工作者学习、掌握公文写作、文书处理知识与技能的实用工具书。
倪丽娟编著的《文书学(第3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重点介绍公务文书即公文的理论、写作和管理。本书既可作为档案学、文秘、行政管理等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机关办公室业务和档案业务培训教材,还可作为国家公务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广大文秘工作者学习、掌握公文写作、文书处理知识与技能的实用工具书。
倪丽娟,1963年1月生,辽宁省大连人。现为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档案学专业教授、硕士生导师、档案学学科带头人,教育部档案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档案学会理事,黑龙江省档案学会副理事长。主要研究方向是文书学、档案学基础理论。承担并完成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省档案局项目及校杰出青年基金顶目等科研项目和省教育厅新世纪教改工程项目。
理论篇
绪论
第一节 文书学的研究对象、范围、任务及其学科特征
一、文书学的研究对象
二、文书学的研究范围
三、文书学的研究任务
四、文书学的学科特征
第二节 文书学的建立、发展及其指导意义
一、文书学的起源及其发展轨迹
二、学习与研究文书学的意义
第三节 文书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文书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二、文书学与档案学的关系
三、文书学与秘书学的关系
四、文书学与公文写作的关系
第一章 文件
第一节 文件的形成与发展
一、文件形成的条件
二、文件的诞生及其发展轨迹
三、文件载体的发展轨迹
第二节 文件及其相关概念
一、文件的概念及其特点
二、文件与文书的关系
三、文件与档案的关系
第三节 文件的性质及功能
一、文件的性质
二、文件的功能
第四节 文件的分类及文种选择的依据
一、文件分类的方法
二、文件分类的意义
三、文种选择的依据
第二章 文书工作
第一节 文书工作的概念与性质
一、文书工作的概念
二、文书工作的性质
第二节 我国文书工作的发展脉络
一、文书工作机构及其官员的发展脉络
二、我国文书工作制度的发展脉络
三、现代办公环境下文书工作的新发展
第三节 文书工作的任务
一、发文处理
二、收文处理
三、文件整理归档
第四节 文书工作的原则
一、文书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党政分开管理的原则
三、文书工作标准化原则
第五节 文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国家各类机关的构成
二、文书工作的组织机构
三、文书工作的组织形式
四、文书工作制度
五、文书工作的领导
六、文书工作的评估
七、文书工作人员
第六节 文书工作的行文制度
一、行文关系
二、行文规则
三、行文方式
写作篇
第三章 文件的体式
第一节 文件的文体
一、文件的表达方式
二、文件的语言特点与要求
……
处理篇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二、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指文件在撰写和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和准则,是使文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国家机构指挥的权威性、灵敏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原则。各级各类机关必须遵守行文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做好文书工作。
《条例》对党政机关的行文规则做了一系列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条例》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条例》规定: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将行文规则概括为以下几点:
1.行文时要尊重组织系统的隶属关系。
(1)非隶属关系的机构不得以隶属关系行文,即不能以下行文方式发出命令、指示、决定等领导性文件和以上行文方式发出请示、报告等文件。
(2)党政机构要分别行文,即在各自的系统内发布文件。上级行政机构不能直接向下级党组织发布指示性文件,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构的名义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批准;党政机关应尽量减少联合发文,但在特殊情况下,确属必要,同级党政机构可以联合发文。
(3)上级机构的业务部门与下级机构的业务部门,只是在业务上有指导关系,而没有直接隶属或领导关系。下级机构对于重大的、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向上级领导机构行文;属于一般业务问题,可以由下级机构的业务部门与上级机构的主管业务部门直接联系;上级机构的主管业务部门,可根据机关领导的授权,答复下级机构提出的有关业务问题,但不宜直接对下级机构发出领导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