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在内容上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民法宏观认识论、民法总则论与民法实践论。
对民法宏观认识论,《民法总论》设一编加以论述。该编设“民法的概念、性质及在法体系中的地位”、“民法的本体”、“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四章,分别从民法的实质理性(第一章)、形式理性(第二章)、立法精神(第三章)、法权模式(第四章)等四个方面揭示了民法。按本人现在的认识,《民法总论》对民法的宏观分析并非全面。例如,对民法概念的分析,本书仅从调整对象理论出发做了一些分析,而且对调整对象理论的形成、发展及在立法上的规定尚缺历史的分析与梳理。其实,对民法概念,除可以从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出发进行分析外,还可以分别从公、私法划分理论与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加以分析。对后两方面的分析,本人虽有相当文稿,但基于本书篇幅的限制,未能纳入。作为这一遗憾的弥补,本书只在第一章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中,以“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自治法”为题,提出了分析结论,但并未展开分析。再如,对民法立法精神的分析,仅分析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够的,尚需分析民法的本位、民法的伦理、民法的价值诉求等问题。
李开国,男,1944年3月出生,四川华蓥人,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78年6月从贵州调入西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任教。1985年9月至1986年9月赴前苏联白俄罗斯大学留学,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一系系主任,现任重庆市法学会民法经济法专业委员会副会长,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顾问,重庆市首批学术技术带头人。曾获“司法部优秀教师”称号,国务院特殊专家津贴。
第一编 民法概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性质和在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在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章 民法的本体
第一节 民法的语源及含义
第二节 民法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编 民法概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性质和在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在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章 民法的本体
第一节 民法的语源及含义
第二节 民法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
第三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二编 民事主体
第一章 民事主体制度概述
第一节 民事主体制度的意义、性质和基本内容
第二节 民事主体资格
第三节 我国民事主体的四元结构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公民的姓名、住所、户籍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特征和条件
第二节 法人的实质
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第四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节 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第六节 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三编 民事法律事实
第一章 民事法律事实概述
第一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性质和意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相关概念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第八节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九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被撤消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十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制度的性质和意义
第二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代理行为
第五节 委托代理
第六节 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第七节 复代理
第八节 无权代理
第四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概述
第二节 时效立法例与我国诉讼时效的性质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
第五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六节 诉讼时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第四编 民法的适用
第一章 民法适用概论
第一节 民法适用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民法适用的范围
第三节 民法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 民法适用的操作程序
第一节 认定案件法律事实
第二节 寻找案件适用的法律
第三节 推理与裁判
第三章 民法适用的检讨方法
第一节 民法适用检讨方法概述
第二节 运用请求权检讨方法的条件和请求权检讨的次序
第三节 民法请求权体系的把握
第四章 民法适用中的法律解释
第一节 法律解释与适用
第二节 探求法律意旨的法律解释方法
第三节 补充法律漏洞的法律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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