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卫生法学(供医药卫生管理专业用)
定 价:43 元
丛书名:新世纪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
- 作者:佚名
- 出版时间:2011/1/1
- ISBN:9787513202107
- 出 版 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2.161
- 页码:505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随着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卫生法学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宽,关系到人体生命健康的方方面面。新世纪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卫生法学》,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划、宏观指导,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全国高等中医药教材建设研究会具体负责,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及部分西医院校联合编写的本科教材。本教材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意见的精神,为适应我国高等中医药院校教育发展的需要,本着保质量、创精品的目标,在教材的内容结构、知识点规范化、标准化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把握;突出了系统性、创新性、时效性、指导性、实用性的特点,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21世纪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因此,本教材既适应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学生作为主干课程学习的需要,也适应医药卫生专业学生作为主要课程学习的需要。
“新世纪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管理专业规划教材”是依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文件精神,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规划指导下,由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全国高等中医药教材建设研究会组织,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和部分高等医药院校教师联合参加编写,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的高等中医药院校本科系列行业规划教材。
近年来,全国各高等中医药院校陆续开设了管理专业,旨在培养既具有中医药基础理论知识,又能系统掌握中医药卫生事业管理及中医药企事业经营理论、管理技术和方法的高级人才。自全国各高等中医药院校开展管理专业教学以来,由于所用教材大多为自编教材或综合性院校编写的教材,所以一直没有较统一的教学计划,在教学上也难以体现高等中医药教育的特色。教材的问题已成为高等中医药院校管理专业亟待解决的大问题。基于以上现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宏观指导下,全国高等中医药教材建设研究会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应各高等中医药院校一线教师以及教学主管部门的呼吁,于2006年启动了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管理专业规划教材的建设工作。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行业规划教材建设的精神,本套教材的编写组织工作采用了“政府指导,学会主办,院校联办,出版社协办”的运作机制。全国高等中医药教材建设研究会于2006年3月向全国各高等中医药院校教务处和管理学院(或管理系)下发了《关于全国中医药院校管理专业课程规划教材目录的征求意见函》,根据各院校意见反馈,同时结合各院校管理专业课程设置情况,经专家委员会讨论,最终确定了14门新世纪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管理专业规划教材,具体书目为:《医院管理学》《医药企业管理学》《卫生统计学》《卫生管理学》《药事管理学》《卫生信息管理》《医院财务管理》《卫生经济学》《卫生法学》《公共关系学》《医药人力资源管理学》《管理学基础》《管理心理学》《医院管理案例》。
本套教材在组织编写过程中,严格贯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的“精品战略”精神,从教材规划到教材编写、专家论证、编辑加工、出版,都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层层把关,步步加强,使“精品意识”、“质量意识”贯彻全过程。每种教材均经历了编写会、审稿会、定稿会的反复论证,不断完善,注意体现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为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创造条件。同时在编写过程中始终强调突出中医药人才的培养目标,在教材中尽量体现中医药特色。
绪论
第一节 卫生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第二节 卫生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与方法
第一篇 卫生法学总论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卫生法的特征和作用
第三节 卫生法律关系
第四节 卫生法的渊源
第二章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一节 卫生法的制定
第二节 卫生法的实施
第三节 卫生守法、违法及法律责任
第四节 卫生行政执法
第五节 卫生法律监督
第三章 卫生法律救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卫生行政复议
第三节 卫生行政诉讼
第四节 卫生行政赔偿
第五节 卫生民事诉讼
第六节 卫生刑事诉讼
第四章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六节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二篇 医药卫生法人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
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管理
第五节 病历及相关医学文书的管理
第六节 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管理
第七节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六章 医药企业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药企业的设置
第三节 医药企业的登记与校验
第四节 医药企业的生产与经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七章 中国红十字会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和组织
第三节 中国红十字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节 中国红十字标志的使用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三篇 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第三节 医师执业规则
第四节 医师的考核和培训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九章 执业药师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药师资格考试与注册
第三节 药师执业规则
第四节 药师的继续教育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十章 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护士执业考试和注册制度
第三节 护士执业规则及职责
第四节 护士执业的权利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乡村医生以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外国医师来华执业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第四篇 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传染病监督和保障措施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五节 几种常见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十三章 职业病和地方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职业病的预防和防护制度
第三节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的保障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五节 地方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十四章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传染病监测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卫生监督与卫生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十五章 急救医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应急抢救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章 全科医学卫生服务法律制度
第一节 健康权与初级卫生保健
第二节 全科医疗的法律依据
第三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 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学校卫生监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学校卫生工作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法律责任及改进措施
第十八章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四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情况
第十九章 放射卫生监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放射卫生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法律责任
第二十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预防与应急准备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报告与信息发布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应急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第四节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第五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制度
第六节 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篇 健康相关产品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章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四节 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检验
第五节 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六节 食品的进出口管理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使用的管理
第三节 药品管理
第四节 特殊管理药品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药品监督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章 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临床用血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血站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血液制品使用与管理的法律规定
……
第七篇 公共健康生育法律制度
第八篇 中医药与民族医药法律制度
第九篇 国际卫生法律制度
第十篇 卫生发展法律制度
产品的私人占有而开始分化成阶级,人类进入了阶级社会。为了适应新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和阶级斗争的需要,便产生了国家并同时产生了调整人与人、阶级与阶级利益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这一特殊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以明白、肯定的方式告诉人们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规范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特征,即只要条件相同,法律规范就可以被反复运用,从而使人们在行为前就可能测知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这种行为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体现了法律的可预测性。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律是以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国家通过立法,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受侵犯时应得到的法律保护;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义务以及拒绝履行这些义务时应受到的法律制裁。统治阶级正是通过国家确认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以建立并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秩序。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表明了法律的意志性、权威性。国家制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以条文形式创立和公布的法律。国家认可法律,是指由国家赋予某些早已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习惯、判例和某些原则以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一般都具有某种强制性,但各自强制的性质、范围、实现程度和方式不尽相同。如道德规范是由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及习惯、传统力量加以维护,它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主要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院和监狱等。法律所规定的人们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就是一纸空文。因此,法律在其效力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反映一定阶段的统治阶级利益、意识、观念、意志,并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其目的在于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统治阶级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