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引发社会生产力的新一轮爆发,进而导致生产关系发生重大改变。因此,刑法理论上有必要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的各种犯罪类型,以及可能对传统刑法理论造成的冲击作出深度考量和前瞻性思考。职是之故,本书以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为主题,分博士论坛专题笔谈理论前沿及热点透视四个板块以期进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
博士论坛板块中共有两篇文章,重点从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分配的角度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问题展开讨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认定与刑事规制研究》一文指出传统刑法以意志为轴心的主观理论无力回应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带来的危害,故有必要将研究触角延伸到比较法领域,引入英美国家刑法体系中的严格责任理论,从而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主观方面认定困难的问题。基于此,应构建囊括人工智能算法特性的社会责任伦理体系和归责逻辑,从积极与消极层面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归责架构;同时,应明确研发、生产、销售、应用全过程中各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并设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承担模式。《法域协调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涉知识产权问题刍议以ChatGPT为例》一文指出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带有情感的生成式强人工智能产品终有一天会被设计并投入使用,在法域协调视角下,不仅应肯定生成式强人工智能的作者主体地位,而且应当明确生成式强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既要肯定其可能成为刑法的犯罪主体,也要肯定其能成为刑法中的被害人。
专题笔谈板块中的三篇文章,则侧重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认定与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认定逻辑》一文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的本质是人为风险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的扩张,区分人为风险与技术风险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治理的总体逻辑。为此,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明确归因在前、归责在后的体系性顺序,在归因标准上采取客观归责理论,判断行为是否创设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在归责标准上区分研发者责任与使用者责任,从严打击两大主体的故意犯罪,合理认定过失犯罪。《ChatGPT与爬虫程序协同运作的刑事风险及应对研究》一文认为ChatGPT与爬虫程序协同运作的模式使得ChatGPT与爬虫二者的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显著提升,但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全新的刑事风险。因此,对于ChatGPT与爬虫程序协同运作中危害行为的规制应当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遵守保护科技发展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应对ChatGPT与爬虫程序协同运作中危害行为作实质解释,否定单纯获取数据行为的违法性,并对ChatGPT中的学习行为作分类解释。《预防目的导向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中过失犯的刑事规制》一文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当今社会产生数据信息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和声誉名誉受损等刑事风险,而在平衡科学技术进步和预防犯罪目的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者和使用者的过失犯罪行为极易受到刑事否定性评价。为此,在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过失犯不法与责任时,需要通过客观归责理论中被容许的风险理论来判断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转变以预见可能性为核心的主观归责结构为以规范性评价为核心的客观归责结构。
理论前沿板块的四篇文章聚焦于反思与重塑后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应对路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困境及出路》一文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数据范围泛化、实行行为过窄的问题。该罪保护的是数据本身的价值,即数据安全法益,未侵犯数据安全法益或其他传统法益的都不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解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行为类型限制,同时增加规制破坏数据和滥用数据的行为,使该罪能够规范实践中愈加复杂的侵犯数据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再思考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为背景》一文认为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造成作为私域与公域之间界限的物理性隔离失灵,使得公民知情同意作为私域与公域之间新的界限成为必须。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知情同意权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结合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特质进行一定的转变,将其界定为与公民人格、财产权紧密关联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证成以ChatGPT为视角》一文认为在应然层面强人工智能拥有自由意识,能够成为法律主体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并且强人工智能具有受刑能力,对其施加刑罚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在实然层面可以通过单行刑法的方式为其拟制智能人的特殊刑事责任主体地位,构建特殊的刑罚体系。《后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理论变革与刑事立法建构》一文认为在刑法理论方面,后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对以人类为中心的自由意志产生了巨大冲击,传统故意与过失的主观罪过类型与人工智能之间存在适用层面的鸿沟,亟须通过解释搭建二者之间的桥梁;在刑事立法建构方面应当坚守从修正案立法模式到专门立法模式的基本路径,总则部分应确立专属人工智能的刑法基本原则、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主观罪过形式以及特殊的刑罚措施,分则部分应根据人工智能犯罪的特殊性适时作出调整。
热点透视板块的三篇文章则着眼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热点问题各抒己见。《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犯罪中刑事责任的认定以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为视角》一文认为当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时,行为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侵犯商业秘密罪,而研发者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当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工具时,使用者都可能构成著作权犯罪或商业秘密犯罪,同时应当从客观归因主观归责的角度认定研发者的刑事责任;此外,通过区分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完全被编程控制来考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过程中各个参与者的刑事责任问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涉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一文讨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和研发者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首先在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属性进行分类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使用者对各类生成内容不当利用行为的危害与刑法规制;其次结合知识产权类犯罪的规范构造和前置法的基本理论,分析研发者的数据挖掘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或侵犯商业秘密罪;最后明确研发者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阶段的刑事责任承担。《数据被遗忘权的刑法保护:以ChatGPT为例》一文认为数据被遗忘权符合刑法法益的保护范畴,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平台开发者、管理者以及使用者针对数据被遗忘权的行使都具有相应的义务,相关主体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侮辱罪和诽谤罪等;同时应当合理分配研发者和管理者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合规管理责任;此外,应当考虑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罪和重大数据安全事故罪。
本书概况大致如上。在此再次向各位学界同人和读者朋友表示诚挚的谢意,感谢各位对《刑法学研究》的关心与支持,也衷心地希望各位理论研究者和司法从业者能在刑法学研究与实践中产生更多智慧的火花,为我国刑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注入不竭的动力源泉。
刘宪权
2023年12月于东风楼
前言
博士论坛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认定与刑事规制研究 李金珂
法域协调视角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物涉知识产权问题刍议
以ChatGPT为例 刘继琨
专题笔谈
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认定逻辑 金以豪
ChatGPT与爬虫程序协同运作的刑事风险及应对研究 熊浩宇
预防目的导向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中过失犯的刑事规制 张锐
理论前沿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困境及出路 谭智欣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再思考以生成式人工智能
技术应用为背景 季政齐
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证成以ChatGPT为视角 李嘉欣
后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理论变革与刑事立法建构 李素美
热点透视
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犯罪中刑事责任的认定以侵犯知识
产权类犯罪为视角 杨子安
生成式人工智能涉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上官子燕
数据被遗忘权的刑法保护:以ChatGPT为例 叶芳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