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本章我将简要地介绍元伦理学的研究领域和元伦理学中那些主要的哲学立场,本书的后面各章将对这些立场进行详细的讨论。
1.1.什么是元伦理学?
设想我正和一位朋友争论我们是否应该为解救饥荒伸出援手,
我们在道德上是否有义务这么做。关于这样的争论,哲学家大致可以提出两类问题。首先是一阶(first-order )问题,它关心争论中哪一方是正确的,以及为什么正确。其次是二阶(second-order )问题,它关心争论各方展开争论时在做什么。粗略地说,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 )研究一阶问题,元伦理学(metaethics)则探讨二
阶问题。诚如一位当代学者所说:
诸如“我应该为解救饥荒伸出援手吗?”或者“我应该归还街上捡到的钱包吗”之类的问题,属于规范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元伦理学关注的不是这类问题,而是关于这类问题的问题。(Smith,1994a,2)
我们必须明白,规范伦理学不只寻求“我们应该为解救饥荒伸出援手吗”这一问题的答案,还寻求理解正确的答案为什么(why)是正确的。规范伦理学中各种经典理论的分歧,就在于它们对这
种追问“为什么”的问题有着不同的回答。这些理论的若干实例包括:行为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根据这种理论,人们应该为解救饥荒伸出援手,因为在人们可能采取的那些行为中,这种行为最有助于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更大幸福)、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根据这种理论,人们应该为解救饥荒伸出援手,因为某条规则规定要为解救饥荒伸出援手,而普遍遵守这条规则最有助于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更大幸福)、康德主义(Kantianism,根据这种理论,人们应该为解救饥荒伸出援手,因为普遍地拒绝为解救饥荒伸出援手会导致某种不一致)。由此,规范伦理学致力于发现道德实践背后的一般原则,并以这种方式潜在地影响人们对实际道德问题的处理:在具体事例中,根据不同的一般原则,可以得出不同的判断。本书不讨论规范伦理学中的问题和理论,而要讨论下面这样的问题:[1]
(a)意义问题:道德话语的语义功能(semantic function )是什么?道德话语具有陈述事实(facts)的功能,还是另有某种非事实陈述(non-fact-stating )的角色?
(b)形而上学问题:存在道德事实(或属性)吗?如果存在,它们是什么样的?它们是同一于自然事实(或属性)、可以还原为自然事实(或属性),还是不可还原、自成一类
(sui generis)?
(c)认识论和证成问题:存在道德知识吗?我们如何知道道德判断的真假?我们究竟如何证成(justify )我们所声称的道德知识?
(d)现象学问题:道德性质如何表征在道德判断主体的经验中?它们像是“处于世界中”(out there in the world )吗?
[1]我并不是说元伦理学问题完全独立于规范伦理学问题。很多当代理论家相
信,尽管两类问题截然不同,它们之间仍然存在各种关联。例如,参见Smith (1994a )和Brink(1989,4-5)。
(e)道德心理学问题:我们如何说明做道德判断者的动机状态?做道德判断和产生符合道德判断的行为动机之间存在何种联系?
(f)客观性问题:道德判断真的有正确和错误之分吗?我们能设法找到道德真理吗?
以上当然仅仅列出了部分问题,而且不同问题之间也并非毫无关联[例如,对(f)的肯定回答似乎就预设了道德话语的功能在于陈述事实]。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比起四五十年前许多哲学家所思考的问题,这些问题所涉及的范围要宽广多了。例如,当时有位哲学家写道:
[元伦理学]不关心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关心他们在谈论应该做什么时是在做什么。(Hudson,1970,1)
认为元伦理学只研究语言,无疑是因为当时盛行这样的看法:全部哲学的唯一功能就在于研究日常语言,“哲学问题”的唯一来源就在于语词的使用超出它们的日常用法。幸好这种“日常语言”哲学观早已失去支配地位,前面列举的元伦理学问题广涉形而上学、认识论、现象学以及语义学和意义理论,正表明了这一点。
各种元伦理学立场可以根据它们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来定义。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m)、错误论
(error-theory )和道德反实在论(moral anti-realism )便是其中一些元伦理学理论。本书的任务是对这些理论做出解释和评判。本章我先概述各种理论,并试着说明它们处理哪些问题。这些初步概述的内容在后面各章将得到更为充分的讨论。
1.2.认知主义与非认知主义
考虑一个特定的道德判断,比如“杀人是错的”。这个判断表达了何种心理状态?有些哲学家认为道德判断表达的是信念
(belief),称它们为认知主义者(cognitivists)。信念具有真假:它们是适真的(truth-apt),或者说适合依据真假进行评价。所以在认知主义者看来,道德判断可以为真或者为假。与此相对,非认知主义者认为,道德判断表达的是诸如情感或欲望这样的非认知状态。[1]欲望和情感不是适真的,因此道德判断不能为真或者为假。(注意,尽管“我有喝一杯啤酒的欲望”可以为真,“我有看到英国夺得世界杯的欲望”可以为假,这并不蕴涵着这些欲望本身可以为真或者为假。)认知主义和非认知主义之间的争论,很大程度上是本书的核心内容:第3—5 章关注非认知主义及其问题,第2 章以及第6—10 章则讨论认知主义及其问题。
1.3 强认知主义:自然主义
强认知主义理论认为,道德判断(a)适合依据真假来评价,并且(b)为真是因为人们认知地通达(accessing )某些事实。强认知主义理论既可以是自然主义,也可以是非自然主义。根据自然主义,道德判断的真假由自然事态决定,一个道德判断为真意味着我们通达了一种自然事态。但什么是自然事态?我在本书中采纳
G. E. 摩尔(G. E. Moore )的说法:
“自然”在我这里一贯是指自然科学和心理学的研究主题。(Moore,1903,92)
由此,自然属性便是自然科学或者心理学所探讨的属性,举例来说,或许也包括这样的属性:“有助于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
[1]后面特别是第4 和6 章,我们会看到,对认知主义/ 非认知主义争论的这种描述在某种程度上是过分简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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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以及“有助于保全人类”。自然事态则无非是由自然属性的实例化(instantiation )所构成的事态。
自然主义式认知主义者主张,道德属性同一于(或者可还原为)自然属性。康奈尔派实在论者[Cornell Realists ,例如,尼古拉斯·斯特金(Nicholas Sturgeon)、理查德·波伊德(Richard Boyd )和大卫·布林克(David Brink),参见Sturgeon,1988;Boyd,1988 以及Brink,1989 ]认为,道德属性本身是不可还原的自然属性。自然主义还原论者[Naturalist reductionists ,例如,理查德·布兰特(Richard Brandt)、彼得·雷尔顿(Peter Railton),参见Brandt,1979;Railton,1986a,b]认为,道德属性可以还原为某些自然属性,而这些自然属性可以由自然科学和心理学来研究。康奈尔派实在论者和自然主义还原论者都是道德实在论者,他们认为确实存在道德事实和道德属性,并且道德事实的存在和道德属性的实例化本质上独立于人类的观念。本书第8 章讨论康奈尔派实在论者的非还原自然主义,第9 章讨论自然主义还原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