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法国债法总论》涉及的核心理论进行阐述:包括债和债法、债的类型、限定方式和渊源;包括债的单纯履行、代位履行和抵债履行在内的债的自愿履行;包括债的一般担保权、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直接权在内的债的强制履行;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合同转让、债的更新和债的指令承担在内的债的交易;包括债的抵销、债的免除和债的混同在内的债的消灭等。
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债可以因为多种多样的原因而产生,能够引起债产生的这些原因被称为债的渊源(sourcesd'obligations)。2016年之前,《法国民法典》第1370条将债的渊源分为合同、准合同、侵权、准侵权及制定法的单纯权威性五种,这就是债的渊源的五分法理论。①由于民法学者普遍对债的渊源的五分法理论表达强烈的不满②,因此,通过2016年2月10日的债法改革法令,法国政府废除了旧的第1370条所规定的五分法理论而对债的渊源做出了新的分类,这就是现行《法国民法典》新的第1100条,该条规定:“债因为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或者制定法的单纯权威性而产生。”③根据该条的规定,债产生的原因分为法律行为(actesjuridiques)、法律事实(faitsju-ridiques)及制定法的单纯权威性(l'autoriteseuledela10i)三种。根据《法国民法典》新的第1100-1条的规定,所谓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产生法律效力(effetsdedroit)而进行的意思表示行为(manifestationsdevolonte)。虽然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单方法律行为甚至集体法律行为,但是,合同无疑是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此,《法国民法典》新的第1100—1条规定,对于其他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而言,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它们。④根据《法国民法典》新的第1100—2条的规定,所谓法律事实,是指制定法赋予其法律效力的行为(agissements)或者事件(evenements),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当某种事件发生时,如果制定法赋予该种行为或者事件以法律效力,则该种行为和事件就是法律事实。根据该条的规定,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要么是行为人实施的致害行为,要么是行为人实施的准合同。当行为人实施的致害行为引起了债的产生时,他们的行为引起的债就是侵权责任;而当他们实施的准合同引起债的产生时,他们的行为引起的债就是准合同债,也就是无因管理债、不应清偿债和不当得利债。⑤当合同当事人缔结合同时,他们之间的合同会产生法律效力,包括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效力和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效力。无论是在2016年之前还是之后,《法国民法典》均以**的篇幅和最多的法律条款对因为合同而产生的债做出了规定,既包括对合同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做出的规定,也包括对合同的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做出的规定。其中,关于合同具体理论和具体制度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每一种具体的、特殊的合同,而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具体合同、特殊合同,这就是合同法分则、合同法分论;而其中关于合同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的规定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具体合同、特殊合同,这就是合同法总则、合同法总论。无论是合同法总则还是合同法分则均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既不会适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也不会适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准合同行为。因此,当事人之问的合同所产生的债仅仅构成特殊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债法即合同法也仅仅构成特殊债法。无论是在2016年之前还是之后,《法国民法典》均对由行为人实施的致害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和行为人实施的准合同行为所引起的准合同债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仅仅适用于侵权责任债或者准合同债。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既不会适用于合同,也不会适用于准合同;有关准合同的规定既不会适用于合同,也不会适用于侵权责任。因此,由致害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债和由准合同所引起的准合同债也属于特殊债,对这些特殊债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债法即侵权责任法和准合同法仅仅构成特殊债法。问题在于,除了由合同产生的特殊合同债、由致害行为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债和由准合同产生的特殊准合同债之外,债法当中是否还存在能够同时适用于这些特殊债的一般债、共同债?除了对由合同产生的债进行规范和调整的特殊债法即合同法、对侵权责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特殊债法即侵权责任法和对准合同债进行规范和调整的特殊债法即准合同法之外,债法当中是否还存在对一般债、共同债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一般债法、共同债法?答案是完全肯定的,无论是在2016年之前还是在2016年之后,均是如此。所不同的是,在2016年之前,一般债、共同债被《法国民法典》规定在合同总则当中,一般债法、共同债法被《法国民法典》规定在合同法总则当中。2016年2月10日的债法改革法令,除了将一般债、共同债从合同总则当中解放出来之外,现行《法国民法典》也将一般债法和共同债法从合同法总则当中释放出来。这就是现行《法国民法典》所采取的既明确区分一般债、共同债和合同债,也明确区分债法总则和合同法总则的理论。在债法上,一般债、共同债被称为债的一般理论和债的一般制度,而特殊债、具体债则被称为债的具体理论和债的具体制度。对一般债、共同债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债法被称为一般债法、共同债法,也就
张民安,男,湖北黄冈人。1994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7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著名民法学家和商法学家,精通英文,熟悉法文。曾在《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民商法论丛》、《中外法学》、《当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等主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90多篇;先后出版专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公司法的现代化》、《商法总则制度研究》、《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以及《法国民法》;主编出版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和《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3)》。主编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学家》、《侵权法报告》和《21世纪民商法文丛》,其中《民商法学家》和《侵权法报告》每年各出版一卷,《民商法学家》迄今已出版了11卷,《侵权法报告》迄今已出版了8卷。无论是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还是所出版的学术著作均得到中国民商法学界学者广泛的援引,是中国民商法学界为数不多的能够同时对中国的民商事立法、民商事司法和民商事学说产生重要影响的学者。
第一编 债和债法
第一章 债、债权和债务
第一节 债的界定、特征和构成
一、债的含义的多样性
二、债法当中债的界定
三、债的特征
第二节 债的构成要素
一、债的当事人、等同于当事人的人和第三人
二、债的内容:债权和债务
三、债的客体
第三节 债权的界定、性质和特征
一、债权的界定和债权人的类型
二、债权的性质:一种财产性质的主观权利
三、债权的性质:同时构成相对权和绝对权
四、债权的特征
第四节 债权所有权理论
一、大多数民法学者的意见:所有权不同于债权
二、少数民法学者对债权所有权的承认
三、Yaell Emerich对债权所有权做出的详尽论述
四、少数制定法和司法判例对债权所有权的承认
五、债权所有权的理论为何没有说服力
第五节 债务的界定、构成和有期限性
一、债务的界定
二、债务的构成:单一理论和双重理论
三、义务和责任之间的关系
四、债务的期限性:确定债务、不确定债务和终生债务
五、有确定期限的合同
六、有不确定期限的合同
第二章 终生债务的禁止原则
第一节 终生合同和终生债务的禁止原则的界定
一、终生合同和终生债务的界定
二、终生合同与有不确定期限的合同之间的关系
三、终生债务的禁止原则的界定
第二节 终生债务的禁止原则的历史
一、罗马法对终生债务的禁止原则的规定
二、法国旧法时期的民法对终生债务的禁止原则的坚持
三、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对终生债务的禁止原则的承认
四、2016年之后的《法国民法典》新的第1210条对终生债务的禁止原则的直接规定
第三节 加拿大最高法院对终生债务的禁止原则的否定
一、1991年的《魁北克民法典》仅在少数法律条款当中对终生合同做出了规定
二、1991年之前的《下加拿大民法典》没有承认终生债务的禁止原则
三、1991年之后魁北克民法学者就《魁北克民法典》是否承认终生债务的禁止原则所展开的论战
四、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17年7月28日的Uniprix一案当中对终生债务的禁止原则的否定
第四节 终生债务的判断标准
一、终生债务判断标准的类型和界定
二、19世纪的法官和民法学者对终生债务判断标准所做出的说明
三、民法学者在今时今日对终生债务判断标准所做出的说明
四、法官在今时今日对终生债务判断标准所做出的说明
第五节 终生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20世纪初期之前的规则:终生合同绝对无效的规则
二、法国最高法院在2016年之前对终生合同采取的三种不同法律制裁措施
三、法国最高法院放弃终生合同绝对无效的规则而采取上述三种不同方法的原因
四、《法国民法典》新的第1210(2)条关于终生合同法律效力的新规则
第六节 终生债务的禁止原则的例外:婚姻合同的终生性
一、婚姻的合同性质
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起草者Portalis对婚姻合同终生性的明确承认
三、19世纪的民法学者对婚姻合同终生性的明确承认
第二编 债的类型、限定方式和渊源
第三编 债的效力(一):债的自愿履行
第四编 债的效力(二):债的强制履行
第五编 债的交易
第六编 债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