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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损害赔偿与补救的国际法研究
本书运用国家及国际决策中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经济学概念总经济价值(TEV)概念并提出针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害不仅仅应该包括物多样性各组成部分及其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潜力长期或永久地在质量上的退化或在数量上的损害,还应该包括未使用或消费产品或服务而留存价值的损害。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将“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人类共同关切事项,生物多样性损害应属于特殊的全球性越境损害,损害赔偿范围内的责任体系是公共责任,应以国家为主导的公-公关系和公-私关系为理论支撑。除了在损害赔偿责任法框架内解决之外,更应该突破赔偿责任向补救机制的转化。具体而言包括损害赔偿责任由区域性向全球性拓展以及功能上由责任向补救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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