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诞生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出台,在短短的三十几年时间里,我们几卑谝尝了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所出现过的绝大多数宪政设计模式——就国家权力配置的总体构架而言,至少出现过“三权分立”与“五权分立”两大类型;就政体设计而言,至少出现过“议会制”、“总统制”以及“议会制与总统制的混合形式”等构架;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至少出现过中央集权制、中央与地方分权制以及中央与地方均权制等方案。然而,所有这些方案都以失败而告终!那么,究竟是什么给予中国人在宪政问题上屡败屡试的勇气?又是什么注定了我们在宪政问题上屡试屡败的宿命?这或许就是历史留给我们的斯芬达克斯之谜。
如果说,历史就像是一本充满智慧的教科书,那么立宪史就是这本教科书中最富启发的一页——读懂了历史,便也读懂了宪法,便也掌握了未来……
所以,法典与建筑一样,都是历史最好的见证。忘却自己民族曾经有过的法典,就意味着对历史的忘却。正如同摧毁自己民族的建筑,就意味着对历史的摧毁一样。
中国的法典文化史正如其建筑文化史一样源远流长。自战国时代李悝撰《法经》,尔后虽历经千秋万变,法典文化却经久不衰,《秦律》、《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大元通制》以及《大明律》等法典承先启后,一直延至《大清律例》。
大清晚年,尽管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冲击下,“法统”不古,但其在半推半就之中所推行的预备立宪运动,却开启了中国“宪法典”文化的历史纪元——它不仅留下了《钦定宪法大纲》、《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重要的宪法性文件,而且为其后的中国立宪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和文化基础。
正是受惠于晚清立宪运动的洗礼,武昌首义之后,即有《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出台,随后又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问世。此后,尽管国家政局飘摇动荡,北洋政府“大旗频换”,然制宪却从未间断——北洋政府期间先后制定了四部成文宪法典;南京政府时期也先后颁布过三部宪法典;北伐战争前夕,还在湖南、浙江和广东等省相继诞生过“省宪法典”。尽管其中有些宪法典未能正式颁布实施,那些正式颁布实施的宪法实效也大多未尽如人意,但这些似乎并不应当成为阻碍我们去挖掘其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正当理由。
导论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评论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渊源分析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原则分析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权利分析
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权力分析
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价值分析
附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评论
一、《天坛宪法草案》的制定背景
二、《天坛宪法草案》的制定过程
三、《天坛宪法草案》的文本分析
四、《天坛宪法草案》的简约评价
附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
《中华民国约法》(1914)评论
一、《中华民国约法》的出台背景
二、《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过程
三、《中华民国约法》的文本分析
四、《中华民国约法》的简约评价
附录:《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
《中华民国宪法》(1923)评论
一、《中华民国宪法》的出台背景
二、《中华民国宪法》的文本分析
三、《中华民国宪法》的简约评价
附录:《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评论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出台背景
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制定过程
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文本分析
四、《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简约评价
附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年)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评论
一、《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理论基础
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出台背景
三、《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制定过程
四、《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文本分析
五、《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简约评价
附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评论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出台背景
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制定过程
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文本分析
四、《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简约评价
附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
《中华民国宪法》(1946)评论
一、《中华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二、《中华民国宪法》的权力架构
三、《中华民国宪法》的国民大会
四、《中华民国宪法》的政权结构
五、《中华民国宪法》的地方制度
六、《中华民国宪法》的权利体系
七、《中华民国宪法》的历史命运
附录:《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
后记
编者后记
张君劢这套方案获得与会代表的多数支持,代表们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五五宪草”修改12条原则,并做出成立“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协商小组”的决定。宪草修改12条原则为:首先,确立了近代民主的国会制度,原则规定取消大而无用且易于一党操纵的有形国大,代之以全国选民行使“四权”的无形国大(第1条);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的众议院或下院(第2条);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由各省级议会及各民族自治区议会选举产生,其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的参议院或上院(第3条);司法院为超党派的最高法院(第4条);考试院为超党派的考选机关(第5条)。其次,确立了中央政体的责任内阁制,原则规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对行政院有不信任投票之权,行政院有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之权(第6条);总统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如果需要依法颁布紧急命令,必须经行政院决议,并于一个月内报告立法院(第7条)。再次,确立了省自治的原则,原则规定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单位,省与中央权限的划分依照均权主义原则,省长民选,省得自制省宪(第8条)。另外,12条原则还对人民的权利义务(第9条),选民的法定年龄(第10条),包括国防、外交、国民经济、文化教育等内容在内的基本国策(第11条)以及宪法修改权(第12条)都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