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是最重要的西方思想家之一。本书为西方研究洛克财产理论的经典之作,也是塔利最为人称道的原创性研究。在本书中,塔利通过考察洛克写作时身处的17世纪的观念史背景,比较了洛克与霍布斯、格劳修斯、普芬道夫等自然法思想家的理论差异,突显了洛克的独特贡献。另一方面,塔利通过分析洛克的《人类理解论》与《政府论》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哲学、神学角度为洛克的财产理论作为了深入的分析,突破了原有的学术理解框架。本书包括三部分:财产理论的哲学基础、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财产权作为约定权利。塔利纠正了对洛克的财产理论做简单的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立场的解释模式,其解释框架成为后来所有洛克研究者的重要参考。
适读人群 :大中专院师生、研究人 本书为西方研究洛克财产理论的经典之作,也是塔利最为人称道的原创性研究
非常感谢王涛邀请我为《论财产权:约翰??洛克和他的对手》的中文版撰写一篇简短的前言。这本书基于我在约翰??邓恩与昆廷??斯金纳的指导下所完成的剑桥大学博士论文(1977年)。为了出版,我相继在1978年和1979年对这篇论文进行了校正与修改。在写作这篇博士论文与这本书的时期,我与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他的《自然权利理论:它们的起源与发展》①一书也写于同一时期。正如我在原书的前言中所言,这是我第一次尝试采用剑桥学派政治思想研究的语境主义进路。我接着编辑了关于剑桥学派方法论的两卷本<意义与语境:昆廷??斯金纳和他的批评者》②,并且与安纳贝尔??布雷特共同编辑了《重思<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③。我最近阐述这一方法的论文是“公共哲学作为一种批判行为”,载《公共哲学新解第一卷:民主与公民自由》①。
约翰??洛克在《政府论》(1689年)第五章中对财产权的解释非常出名而且它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论财产权》中,我试图在17世纪的财产权学说这一语境中,对洛克的这一学说加以解读。我仍然认为,对洛克论证主线的正确的语境式解读是:为保存人类而使用世间万物的权利这个总体框架,对有限私有财产的具体排他性权利(从而实现那些一般性权利,特别是实现了制造物模式),以及政府在政治共同体中根据公共善对这些权利进行立法与调整的角色。此外,我仍然认为,塞缪尔??普芬道夫的作品对洛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接着编辑了《塞缪尔??普芬道夫:论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②。
尽管如此,在接下来的数十年,基于自己的进一步研究以及他人的补充研究,我对洛克的财产权思想有了更深的理解。第一点,在<政治哲学的一种进路:语境中的洛克》③一书的第一章中,我将洛克的政治学著作作为一个整体放置在一个更为开阔的欧洲语境中。第二点,我在1990年注意到,《论财产权》忽视了洛克的财产权章节的一个语境。这就是利用财产权的章节来为英国在没有获得原住民同意的情况下在北美的定居与殖民行为辩护。《政府论》下篇的第五章被用来为剥夺原住民的传统领土权辩护。它的根据是:原住民没有通过英国那种农业生产方式来将他们的劳动混入土地中。这一似是而非的论点被广泛采用,而且催生了大量保留品,直到今天亦是如此。我在《政治哲学的一种进路》的第五章中提出了这种解读,并且在《陌生的多样性: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及其他论文中进一步完善了这种解读。第三点,我还在这一章中提出了洛克以下论点的重要性:除非人们将他们的劳动混入土地中并加以改进,否则土地几乎就是“荒废的”,没有任何价值的,特别是这一论点与环境伦理学的关系。
第四点,我注意到了洛克对财产权关系的历史发展的解释对后来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生产模式的历史发展“四阶段”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②第五点,我对洛克所做的以下区分有了更为透彻的理解:自然状态中适用于“土地”的“足够的同样好的”的限制性条款与这一条款在后货币时期的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中的含义(此时这项条款指向为他人工作的机会以及从私有财产与劳动分工创造的更大“便利”中获益的机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论点,但是这里的私有财产权在政治社会中受到“公共善”的调节。斯蒂芬??巴克的《自然法与财产权理论》①,特别是戈帕尔??斯瑞尼瓦萨(我以前的一位学生)的《洛克式财产权利的限度》②阐明了这个论点的完整内涵。③人类在享有对土地和劳动的私有财产权的社会中比在狩猎与采集社会中“活得更好”,因为这种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工作,制造出了更多的商品。这个论点具有巨大的历史意义。
詹姆斯??塔利,英国剑桥大学政治哲学博士。曾在麦吉尔大学、多伦多大学、剑桥大学、牛津大学任职。现为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政治学、法学、哲学特聘教授,加拿大皇家学院院士。
译者简介:
王涛,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博士,现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任教,致力于研究西方近代法哲学和政治哲学。
前言
致谢
文本说明
第一部分 哲学基础
第一章 《人类理智论》的贡献
第一节 从《政府论》到《人类理智论》
第二节 混杂情状和关系
第三节 政治哲学的地位
第四节 理论与审慎
第二章 自然法
第一节 上帝作为制造者
第二节 设计论证
第三节 自然法
第二部分 自然权利
第三章 包容性自然权利
第一节 政治语境
第二节 在财产问题上反驳菲尔默
第三节 其他17世纪学说中的自然权利
第四章 《政府论》下篇第五章 的背景
第五章 排他性权利
第一节 洛克的省略
第二节 排他性权利在《自然法辩难》中的地位
第三节 人格与人格的行动
第四节 人作为制造者
第五节 共有中的财产权
第六章 财产权与义务
第一节 慈善与继承
第二节 劳动的社会分工
第三节 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
第三部分 约定权利
第七章 政治社会中的财产权
第一节 制造政治社会
第二节 约定财产权
第三节 财产权与革命
第四节 结论
参考文献
一手文献
二手文献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