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新修正版) 团购电话:400-106-6666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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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的法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本条*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三)将第八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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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