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与文化的辩论由来已久,但WTO规则在文化产品如电影、广播和书籍中的应用,仍然是世界组织中存在最大分歧的问题。《文化产品与世界贸易组织》在对将文化产品与诸如小麦或钢铁之类的事物区别开来的经济和社会评论进行评价之后,它又解释了WTO成员在早期谈判时诸多不同的观点如何导致了令所有人都失望的结果。接着对各种可能的解决办法给予了全面的评价,包括通过WTO争端解决的法律演变、WTO以外的新协议、改善贸易自由化和文化政策目标之间的平衡改革。由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影响,文化和贸易多样性的新公约生效于2007年,WTO多哈回合谈判成为绊脚石,故对这种评价的需求变得更为紧迫。
2007年至2009年两年多时间内,我连续许多次前往日内瓦,参加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举行的听证和上诉活动。起因是美国就知识产权、出版物市场准人和新闻信息服务问题在WTO向我国政府提起诉讼。作为中国代表团的成员,我一方面要参加应诉,另一方面也常常思考某些与文化有关的服务贸易的专业问题。记得是一次听证会期间,恰逢WTO总部一层举办一个小型书展,展出的都是关于世界贸易规则与案例方面的图书。茶歇时我来到书展现场,这本名为《文化产品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书一下子就吸引了我。这本书通篇讲的就是考虑到文化多样性的至关重要性,怎样在WTO的贸易框架下,利用WTO的现有规定以及各种允许的保留和豁免,同时借助其他有关的国际条约,在国际贸易中适当照顾到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平衡贸易原则与本国的文化政策,在对外交流中保持地方文化的特征,面对外来强势文化的影响坚持自身文化的主体性。我对这本书的内容很感兴趣,不仅当即买了一本,而且当晚就与我在新闻出版总署工作时的老同事,时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职员的裘安曼先生取得联系,希望他来翻译出书,并商定由商务印书馆来出版。
塔尼亚·芙恩,墨尔本大学高级讲师。2003年至2005年。担任WTO上诉机构秘书处法律干事。是剑桥大学法学博士,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墨尔本大学法学荣誉学士。她还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讲授WTO法律,并在许多优秀期刊上发表文章。
裘安曼,祖籍浙江,生长于北京。所受教育领域有英语、汉语言文字、法律和国际工商管理。
GATT/WTO协定表
GATT/WTO案例表
缩略语表
GATT/WTO协定
GATT/WTO案例
其他缩略语
序言
鸣谢
第1部分 僵局及其意识形态根源
1.贸易与文化
1.1 “贸易和”的问题
1.2 WTO规则的文化含义
1.3 文化产业、文化产品和文化政策措施
1.3.1 定义
1.3.2 常见的文化政策措施
1.3.3 在WTO中的重要性
1.3.4 在其他国际议题下的重要性
1.4 朝向一个解决方案
2.文化产品的实例考察:保护主义与文化政策之争
2.1 引言
2.2 国家支持文化产品的合法性
2.2.1 文化产品的性质
2.2.2 通过文化产品促进或保存文化
2.3 歧视性文化政策措施的理由
2.3.1 文化产品的市场
A.美国的支配地位
B.文化产品的积极外在性
2.3.2 歧视的必要性
A.针对外国文化产品
B.在外国文化产品之间
2.4 WTO中文化政策措施的评估
2.4.1 文化政策措施的动机
2.4.2 文化政策措施的效果
2.4.3 尽可能减少贸易限制
2.5 结语
3.当前对文化产品的做法出了什么问题?
3.1 引言
3.2 作为货物和服务的文化产品
3.2.1 基本定义和分类
3.2.2 数字化产品
3.3 文化产品“同类性”的推定
3.3.1 GATT1994之下的“同类性
A.同类产品
B.直接竞争或可替代的产品
C.目的效果检验标准
3.3.2 GATs之下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人
3.4 不均衡和不确定的例外规定
3.4.1 政府提供的服务
3.4.2 放映配额
3.4.3 补贴
A.GATT第III:8(b)条和第XVI条以及SCM协定
B.GATS第XV条
3.4.4 一般性例外(GATT第XX条,GATS第XIV条)
A.结构和导言
B.国家珍宝
C.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
3.5 GATS的结局
3.5.1 有限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
3.5.2 过度的MFN豁免
3.6 结语
第2部分 今后的选择方案
4.通过争端解决和国际法裁定
4.1 引言
4.2 国际法在解释WTO法律中的作用
4.2.1 有关条款
A.DSU第3.2 条
B.VCLT第31条
4.2.2 上诉机构对国际法的运用
A.上诉机构过往报告的意义
B.通常含义(VCLT第31(1)条)
C.缔约方之间的国际法(VCLT第31(3)(c)条)
4.3 运用国际法解释关于文化产品的WT0法律
4.3.1 国家珍宝
4.3.2 从人权角度看待文化产品
4.3.3 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
4.3.4 放映配额
4.3.5 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
4.3.6 确保遵守其他法律或条例
4.4 结语
5.在WTO之外制定一个新的协定
5.1 引言
5.2 政府和非政府的主动行动
5.2.1 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
5.2.2 文化政策国际网络
5.2.3 文化多样性国际网络
5.3 《UNESCO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多样性公约》
5.3.1 背景
5.3.2 《UNESCO公约》的主要特点
5.3.3 对于WTO的含义
A.WT0成员对《UNESCO公约》的看法
B.《UNESCO公约》缔约方在WTO中的举动
C.对《IJNESCO公约》的不满意见
D.《LJNESCO公约》作为违反WTO的辩护理由
5.4 结语
6.改进现有的WTO协定
……
后记
如果成员不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商讨文化产品,留给它们的将是不如人意的法律条文,以及这样的可能性,即通过司法解释和UNESCO的行动,事情将脱离它们的掌控。同时,成员仅仅重复在乌拉圭回合中提出的论点,是没有意义的。各方的观点都极为强硬,靠等待另一方完全作出让步,谁也不会“获胜”。实际上,这种状况要求有一种意愿进行合作,制定出办法修改现有条款和在考虑文化关切的同时鼓励作出新的承诺。这个领域中的合作,将为解决WTO中更全面的贸易和文化问题提供一个起始点。
首先,成员应当承认文化政策目标,以及WTO成员在文化产品方面推行这些目标的权利的合法性。同时,自不待言的是,文化产业的价值,既是经济的也是文化的。因此,就像任何其他产业一样,成员应当谨防伪装成文化政策的保护主义。需要法定歧视外国文化产品或事实上在这些产品之间进行歧视的文化政策措施,也许是正当的,但是它们不需要限制进口。保护和促进文化及文化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将其与外来的影响隔离开。就此而言,经济效率和文化目标是连在一起的:保护本地文化产业不受外国进口影响,不仅可能削弱它们的竞争力,还可能降低它们对本地文化及其发展的贡献。所以,WTO规则应当专注于将文化政策措施的贸易限制性减到最小,同时考虑到文化目标,而不去评估单个成员的背后动机或其文化政策措施实现那些目标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