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在写作中融入了对上述文件的制定背景和重点内容的详细解读,并对如何适用文件提出了具体建议,从而直接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司法认定工作服务,以期为广大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全面掌握和深入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机关就刑法适用问题出台的法律解释等各类法律文件提供参考。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1.概念与罪名渊源
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3个单行刑法、7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截至本丛书出版,刑法已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个,新增罪名20余个。
第一章 贪污罪
第一节 贪污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贪污罪的概念
二、贪污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贪污罪的客体
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三、贪污罪的主体
四、贪污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一、贪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解析
二、贪污数额的计算
第四节 贪污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贪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贪污罪的停止形态认定
三、贪污罪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自首、
立功等量刑情节
第五节 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二章 挪用公款罪
第一节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二、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挪用公款罪的客体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一、挪用公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解析
二、关于挪用公款分别用于两种以上活动的立案追诉问题
三、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立案追诉问题
四、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问题
五、挪用公款罪共犯的立案追诉问题
六、关于以单位财产为他人提供财产保证的立案追诉问题
第四节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挪用公款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三、能否对挪用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可否由一家司法机关侦查
第五节 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三章 受贿罪
第一节 受贿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受贿罪的概念
二、受贿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受贿罪的客体
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三、受贿罪的主体
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一、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解析
二、对内外勾结伙同受贿的立案追诉问题
第四节 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受贿罪与正常馈赠的界限
二、具体类型受贿的认定
三、退交财物的定性
四、受贿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五、受贿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四章 单位受贿罪
第一节 单位受贿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单位受贿罪的概念
二、单位受贿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单位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单位受贿罪的客体
二、单位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三、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四、单位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单位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单位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二、单位受贿和以单位名义个人受贿
行为的界限
第五节 单位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五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一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的界定
第五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
第六章 行贿罪
第七章 对单位行贿罪
第八章 介绍贿赂罪
第九章 单位行贿罪
第十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十一章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十二章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十三章 私分罚没财物罪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二、具体类型受贿的认定
(一)交易型受贿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主动提出或者应允以低价买、高价卖等方式,与请托人进行房屋、汽车等商品交易,从中赚取请托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这类行为就属于交易型受贿。由于行为人支付了一定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能否认定为受贿,争议较大。实际上,这种行为与贪污行为中的“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一样,都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典型的受贿行为不同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但因此得到了与对价严重不相称的财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这种行为同样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属性,双方当事人对此也心领神会,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自然应以受贿罪论处。
早在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就已经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现金。这往往是行贿、受贿双方掩盖犯罪行为的一种手段,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受贿金额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行贿人的物品未付款或无法计算行贿人支付金额的,应以受贿人收受物品当时当地的市场零售价格扣除受贿人已付现金额来计算”。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实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涉及的物品越来越昂贵,如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二是判断优惠购物是合法的还是受贿的,难度越来越大。
鉴于形势的发展变化,为了更加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界限,2007年《意见》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将交易型受贿概括为三种,一是低价买入,即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二是高价卖出,即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三是其他非正常交易,即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最典型的是,以低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置换高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