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中,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受理符合规定的协议管辖案件。“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选择中国法院的管辖协议是否有效,其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能否被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认可,直接关乎国际商事法庭所做判决能否在域外得到承认与执行,并决定了“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否有效实施。目前协议管辖制度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不明确、不确定的问题,因此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协议管辖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挖掘普遍存在的问题,探寻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对“一带一路”建设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 本书从管辖协议的准据法、管辖协议的效力、管辖协议的有效性、管辖协议的限制四个方面入手,详细介绍了中国的协议管辖制度,搜索了“一带一路”沿线新加坡、英国、中国香港、土耳其、比利时、捷克、希腊、罗马尼亚、南非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协议管辖制度,结合欧盟布鲁塞尔管辖权体系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规定进行系统性的比较研究,试图为“一带一路”纠纷解决中协议管辖制度的协调提出可行性建议,确保“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更为顺畅、有效。
编委会
总主编: 周汉民(上海市政协副主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副总主编: 陈峰(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张庆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委:
黄夏敏刘蓉蓉史俊明石锦娟王剑锋
徐万辉邹志强宋锡祥李亮殷敏
李磊王诚王红燕“一带一路”倡议下协议管辖制度比较研究“一带一路”法律·经贸丛书总序“一带一路”法律·经贸丛书总序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为“一带一路”),是习近平主席分别于2013年9月和10月提出的我国对外开放和合作的重大倡议。“一带一路”倡议借用作为历史符号的古代“丝绸之路”名称,旨在建构和依托中国同其他相关国家双边和多边机制以及区域合作平台,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发展经济合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和文化包容的人类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这在当下之国际环境之中显得弥足珍贵。我们正在经历一场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全人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新冠之疫不是某一国之灾,更与肤色、人种无关,而是全人类的共同的灾难。我们唯有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包容合作才能击退疫病,实现全人类在大灾之后的新发展。
现在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与国际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到“一带一路”建设中来,通过国际、地区和国别合作框架和协议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相互联通和可持续发展而带来的合作机遇。这充分体现了“一带一路”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但开放包容与合作发展仍然是主流。我国通过对外开放发现机遇、抓住机遇和创造机遇,秉承“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平等透明、相互尊重”的“丝绸之路”精神,开展层次更深、水平更高、范围更广的全方位的区域经济合作,充分发挥各国的潜力和优势,以解决沿线国家经济增长与平衡发展问题。
2017年5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发表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强调了建设“一带一路”合作的基本原则,即法治原则、平等协商原则、互利共赢原则、和谐包容原则、市场运作原则、平衡和可持续原则。其中,市场运作原则即充分认识市场作用和企业主体地位,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由此可见,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处于核心主体地位,政府应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策引导和服务功能,反对保护主义,建设开放型经济和自由包容性的贸易体系,在公平竞争和尊重市场规律与国际准则基础上,大力促进经济增长、扩大贸易和投资,从而建设和完善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普遍、以规则为基础、开放、透明、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2019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更以法律形式宣示了我国政府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再一次彰显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和意志。
“一带一路”为全球经济治理提供了新的路径与方向。然而也应当承认,我们国内的一些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格局、具体法律制度、经济贸易法规、文化与风土人情还不甚了解,而这些又恰恰是前往该国投资的必备“宝笈”。这就迫切需要有识之士担起研究和传播的重任,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具体制度,特别是与投资贸易有关的制度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将成果出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是国内最早承担全国涉外律师培训的基地之一,又是全国最早招收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法律院系之一,拥有一批具有深厚的法学研究基础,且愿意从事“一带一路”法律问题研究的优秀学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秉承“志存高远、海纳百川、跬步千里、共铸大成”的理念,热心致力于“一带一路”法律和经贸服务,积极与高校合作,共同完成该项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是具有深厚学术积淀和强大学术传播力的国内优秀出版社,在法学图书出版方面享有很高的声誉。有鉴于此,这三方强强联手,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出版“一带一路”法律·经贸丛书。期待这套丛书能为“一带一路”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也能成为沪上法学学术研究的新亮点。
是为序。
王红燕,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澳门大学国际法博士,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区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曾在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华政国际私法评论》《澳门法学》《“一国两制”研究》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目录“一带一路”倡议下协议管辖制度比较研究目录
引言“一带一路”倡议与协议管辖的关联性 / 1
第一章“一带一路”倡议与协议管辖制度 / 5
第一节协议管辖制度概论 / 5
第二节“一带一路”倡议与协议管辖相关的问题 / 20
第二章管辖协议准据法的选择 / 23
第一节管辖协议的定性 / 23
第二节管辖协议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 25
第三节可供选择之法律 / 28
第四节“一带一路”倡议下各国(地区)对管辖协议准据法之选择 / 45
第五节管辖协议准据法选择之协调机制 / 54
第三章管辖协议的效力 / 60
第一节概述 / 60
第二节管辖协议的性质认定 / 65
第三节布鲁塞尔体系和《海牙公约》的规定及启示 / 82
第四节“一带一路”倡议下排他性 /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效力 / 93
第五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单边管辖协议的态度 / 139
第六节“一带一路”倡议下基于排他性管辖协议所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147
第四章管辖协议的有效性 / 151
第一节管辖协议的形式有效性 / 151
第二节管辖协议的实质有效性 / 177
第三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规定及实践 / 197
第五章管辖协议的限制 / 200
第一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对协议管辖的专属管辖限制及其协调 / 200
第二节“一带一路”建设中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要求 / 206
第三节“一带一路”倡议下协议管辖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 217
结语 / 224
参考文献 / 226
案例名称、人名对照表 / 243
后记 / 249引言“一带一路”倡议与协议管辖的关联性引言
“一带一路”倡议与协议管辖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