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者仁心,法者界规。医生问法律家,如何行医,才能不触犯法律的边界,减少自身的职业风险?在中国的语境下,医患关系紧张已经演变为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如何厘清医疗法律关系,从法治的角度保障医疗改革的良性运作,是中国当下亟待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医疗的法律问诊》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探讨“医”与“法”的历史和哲学,内容涉及世界范围内医疗体制的模式(私人经营还是国家经营?)、医疗法律的伦理、医患关系、医疗产品和医疗服务、医生及病人的权利,从法哲学的角度,探讨医学伦理及医学与法学的关系。在每一讲中,作者都穿插了经典案例,诠释国内外判案法理和制度由来。
下篇为医疗司法案例精选,皆从我国的实判案例,涵盖医疗合同纠纷、医疗侵权纠纷、医疗行政诉讼和医疗刑事案件,所涉内容如医院的告知义务和病人的知情权、因医院过失导致残疾婴儿出生引起的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保险基金诈骗、非法行医的认定、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责任,均为关注度高的社会热点问题。评案释法,在医学与法理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点,共治社会与人心。
本书的立意和写作,充满了一系列的机缘巧合。
2016年夏天,偶然的因素加入了北京惠兰医院王泓院长的一个医疗微信群。当时,中国发生了几起颇为激烈的医患关系事件,演化到了暴力相向的程度。医疗改革已经超越医疗界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政府主导派和市场竞争派针锋相对、辩论激烈,微信群里也少不了不同观点之间的辩论和争吵。某天下午三时许,群里又一轮争吵,提到了医疗改革中的法治问题。我不经意地说了一些自己的观点,被人@要求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医改。
对于中国的医疗卫生行业,当时我是比较陌生的,但是,对于国家的起源和结构、政府管理的角色和功能、市场竞争与政府干预的模式,我还是知道的。毕竟,几十年的法学研究,我还能说上一些道理。于是在群里,我无知无畏大放厥词,论及医疗事业改革的路径选择、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各自的优劣、医疗卫生事业的法律属性,最后还拿出了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政治体制无所谓好坏,每一种政体既有优势的一面,也有不足的一面。一个特定的政体,评判好坏的标准,是看这个制度是否合乎一个民族的特性,是否与民族本性相适应。话说完了,群里一片寂静。我觉得效果很好,我一向认为,精彩的明星演说,听众会报以热烈的掌声;而出彩的学术演讲,会场会陷入沉默。我知道,明星的气场是鼓动和煽情,学者的气场是思考和反省。当我结束发言时,王院长电话进来,对我说:“太好了!请在群里再讲半小时。”
微信群是一个有趣的社交场所,不认识的人可以随心畅谈评论时政,想起波斯纳所说:每个人都喜欢在陌生人面前吹嘘,享受无人较真的自大心和虚荣心。在一个跨界的微信群里,未曾谋面的群友可以成为朋友,也可以成为论敌。后来,去拜访王院长。王院长说,如今的医疗界,懂法的少,守法的更少。她建议我在群里给大家系统地讲法律,她帮我建群,我主讲课程。我觉得很有趣,这为何不可以尝试呢?平时在大学,100多个学生听讲,授课者都有当领袖的感觉。设想在500人的微信群里发表演说,会是什么样的感觉?我答应了王院长。两天的工夫,两个500人的“法律与医疗群”建立了起来,我做了群主。
从2016年8月下旬到12月中旬,生活充满了劳累与刺激。多的时候,一周讲三次,少的时候,一周讲两次。除了吃喝拉撒睡,全部的精力都投到查阅资料、翻译整理,定时上课中。有些材料是原有的知识积累,比如英美侵权法中的医疗过失、外国税法中的财政税收和社会保障;有些文献则是全新的探索,比如西方医疗法律的期刊论文、美国医疗法律的司法案例。
徐爱国,生于1965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西方法律思想史专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法理学会副会长、北京市比较法学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西方法律思想史、英美侵权法、财税法学。出版《西法肄言——漫话西方法律思想史》等多部专著和译著,并发表论文多篇。
上篇 医疗法学原理
引言
医疗事:私人经营,还是国家经营?
医疗事:私人经营,还是国家经营?(续)
医师一患者关系中的财产因素与人身因素
医学和法学是科学吗?
医疗法律的伦理性
医疗法律伦理与商业精神的冲突
医疗法律的最低限度道德:医疗刑事犯罪
面对死亡的医术与法律
面对生命的医术与法律
医患关系(一)——身心健康权利(过失精神损害)
医患关系(二)——情感健全的权利(陪伴损失)
医患关系(三)——告知义务
医患关系(四)——病人的同意
医患关系(五)——一般模式
医疗纠纷中的标准(一)——专家证人的资格
医疗纠纷中的标准(二)——医生的注意标准
医疗纠纷中的标准(三)——证明标准
医疗纠纷中的标准(四)——生存概率与医疗过失
医疗纠纷中的标准(五)——转院标准与地区标准
医疗产品与医疗服务(一)——一般原理
医疗产品与医疗服务(二)——处方药品和医疗设备的产品责任
医疗产品与医疗服务(三)——未尽到警示义务的责任
医疗产品与医疗服务(四)——医疗服务与准医疗服务
器官移植的立法与司法
医疗人体试验的法律责任
医院与医生的法律关系
医生的宪法权利——反法律歧视
助产士是医疗职业人员吗?
无医疗保险病人的权利
老兵残疾补助的权利
下篇 医疗司法案例选读
人工辅助生育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医院不合理用药的法律责任
医院状告病人索要医药费
医院的告知与病人的知情权
医院申请强制驱逐患者案
医疗告知义务
先天残疾与不当出生
不当生命与不当出生
患者同意与自冒风险
告知义务与知情选择权
医疗过失损害赔偿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体检医院的告知义务
医疗损害纠纷的抗诉案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抗诉案
产后肾衰的赔偿及计算
死亡赔偿金之姐弟继承
农村与城镇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人身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离职人员退休后的医疗保险费
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医疗赔偿的双赔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案
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
保险基金诈骗罪案
新农合医保补助金贪污诈骗案
处置医疗废物的污染环境案二则
医疗器械行政诉讼案
医疗器械缺陷致人损害案
药品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制度
非法渠道采购药品案
生产销售假药案
生产和销售药品的非法经营罪
血液采集中的法律责任
血液输入的损害赔偿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出卖人体器官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