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注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照表
●条文主旨 简要明晰
●条文注释 精炼实用
●关联法规 方便索引
●权*性:权*机构出版,专业人士编写,法律文本标准
●实用性:重点法条注释,条文主旨提示,配套附录实用
●易用性:解读立法本意,注释精准易懂,开本便于携带
编辑出版说明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读者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我社开创性地推出了“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丛书。本丛书自首次出版至今已十余年,历经多次修订完善,现已出版近百个品种,涵盖了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已经成为广大读者学习法律、应用法律之必选图书。
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出版机构权*。成立于1954年的法律出版社,是全国首家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始终秉承“为人民传播法律”的宗旨,完整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全过程,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等荣誉称号。
2.编写人员专业。本丛书皆由相关法律领域内的专业人士编写,并引入匿名审稿评估制度,确保图书内容始终紧跟法治进程,反映*新立法动态,体现条文本义内涵。
3.法律文本标准。作为专业的法律出版机构,多年来,我社始终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法律文本,积淀了丰富的标准法律文本资源,并根据立法进度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4.条文注解精准。本丛书以立法机关的解读为蓝本,对每个条文提炼出条文主旨,并对重点条文进行注释,使读者能精准掌握立法意图,轻松理解条文内容。
5.配套附录实用。书末“附录”部分收录的均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便捷,使全书更为实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注释”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本丛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我们用心打磨本丛书,以期为法律相关专业的学生释法解疑,致力于帮助每个公民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20年8月
法律出版社创建于1954年,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等荣誉称号。60余年来,法律出版社秉持“为人民传播法律”的主旨,以“传播法律信息,推动法制进步,积累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为职责,与中国的法制建设同行并进,完整记录了中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全过程。创建至今总出书品种已逾万种,教育培养了几代法律人才队伍,推动了法学研究和法律思想的普及,为广大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信息、知识与工具资料。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适用提要
第三编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和合同相对性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非典型合同及特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条件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到达时间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限起算点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逾期承诺
第四百八十七条因传递迟延造成逾期承诺的法律效果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九十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一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及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三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四百九十四条强制缔约义务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以默示方式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第五百一十三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之债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的内外部关系
第五百二十二条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六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姓名等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
第五百三十四条合同监管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
第五百三十六条保存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三十九条有偿行为情形下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及必要费用承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
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和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的从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通知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期间风险、孳息和提存费用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务免除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基本规则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的补救措施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
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违约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
第五百八十九条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
第五百九十一条减损规则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错
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概念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
第六百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规则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权利担保义务
第六百一十三条出卖人权利担保义务免除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六百一十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过短时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第六百二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出卖人回收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六百三十一条从物与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二条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三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
第六百四十二条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的回赎权及出卖人的再出卖权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六百四十五条拍卖
第六百四十六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六百四十七条易货交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概念及强制缔约义务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内容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二条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第六百五十三条供电人的抢修义务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
第六百五十五条用电人的用电义务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概念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穷困抗辩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概念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附从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六百八十三条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最高额保证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
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抗辩权
第七百零二条抵销权和撤销权范围内的免责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概念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
第七百零六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合同效力影响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
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
第七百一十七条转租期限
第七百一十八条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次承租人代为清偿权
第七百二十条租赁物收益归属
第七百二十一条租金支付期限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百二十四条非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解除权
第七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七百二十六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二十九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的请求权
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
第七百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