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分为四卷,阐述的是“政治权利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主权在于人民;政府只是从属于主权权力的一种权力,是公共力量的受托者,是主体权的公仆等。
前言
第一卷
第一章 第一卷的主题
第二章 论第一社会
第三章 论者的权利
第四章 论奴隶制度
第五章 论我们必须追溯始的约定
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
第七章 论主权者
第八章 论公民社会
第九章 关于财产权
第二卷
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章 论公意是否会错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章 论生死权
第六章 论法律
第七章 论立法者
第八章 论人民
第九章 论人民(续)
第十章 论人民(续)
一切社会形态之中老而又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然而孩子们也
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天然地与父亲保持依附关系。一旦这种养育的
需要结束了,这种天然的关系也就解除了。一旦孩子们从对父亲的服从下解
脱出来,而且父亲也从对孩子们应有的养育义务中解脱出来,父亲和孩子就
平等地各自获得了他们的独立性。如果他们还是保持结合在一起的状态,那
就不再是自然的了,除非是他们的自愿选择使他们结合在一起;而这样的家
庭就只能依靠约定来维系。
这种极为普遍的自由是人类自然天性发展的结果。人类的第一条法则就
是要维护自己的生存;人类的要关怀就是要关注他自身;一旦人类达到有
理性的年龄,他们就成为的决策者,决定保护自己的方式,他们就
成为自己的主人。
这样,家庭可能被看成是政治社会的第一形态:国家的领就是对父亲
形象的摹写,而人民就是孩子形象的摹写;而且,由于每个人生下来便是自
由和平等的,所以他们只有在看到出让自由有利益时才会出让他们的自由。
家庭和国家的区别就是:在家庭中,父亲对孩子的爱足以偿还他们给予
孩子们的关怀;但是在国家中,由于统治者对于人民没有这种爱的感情,所
以下达命令的乐趣就必然取代了父亲对孩子们的爱。
格劳秀斯否认所有的人类政府都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
他举了奴隶制作为例子来说明。他在进行推理时所运用的具有代表性的方法
,就是用既定事实来论证权利。我们有可能设想一种更为合理的方法来
论证,但是这种方法并非对暴君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