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律秩序的刑法保护,这一论题属于刑法学和科技法学的交叉领域,其撰写没有前例可循,困难甚多。笔者秉持学术贵在探索,不忘初心,敢于创新、敢于尝试,无先例不能成为辍笔的托辞,困难大也不能成为止步的借口,一路蹒跚走来,终成拙作,实乃欣慰。不过,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加上撰稿时间仓促,书中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学界同仁、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将科技刑法作为一个子系统加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一方面,科技活动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伟业、科技法律主体已是一股巨大的社会力量、科技进步行为无处不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成果对国家社会和民族的存在和发展举足轻重、生命攸关;另一方面,伴随着科技的正作用的一面,作为负的一面的科研不端行为、科技违法犯罪行为也严重存在,甚至不时地泛滥或者猖獗,在这种情况下,对科技进步活动的法律规制,包括对科技法律秩序的刑法保护和保障,就十分必要。所以,科技刑法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再者,科技刑法还是社会现实和科学分析方法论的统一,正是治理科技犯罪社会现实的必要性和科学分析方法为人类认识深化所提供的可能性,促成了科技刑法子系统产生、存在和进一步发展。
《科技法律秩序的刑法保护研究》
前言
科学是指人类关于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事物和现象的知识体系,它以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反映事物的本质与规律。技术是基于科学的研究成果所提供的理论与方法,以及人类在控制自然力、转化自然界的物质和能量、改善生态环境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实践经验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方法、操作技能、生产的物质和信息手段,以及作为劳动对象的产品的效能的总和。在当代,随着高新技术的大量涌现,在诸多领域内模糊了科学与技术的分野,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一个复合词,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也往往连用为科技研究开发(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bbrev. R&D),日常用语和各种文献中科技一词作为科学与技术的代名词广泛地应用着。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其作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科学技术不仅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首要要素、改善人们文化生活的支柱力量,而且也是决定一国军事实力、国际地位的关键要素,是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核心指标。科技在造福人类,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同时存在误用或者滥用的副作用,甚至会被犯罪者、狂热分子、战争犯等坏人用作危害社会的工具(例如犯罪分子可以运用高科技手段使犯罪的实施更加容易;恐怖分子运用生物化学武器、贫铀火箭炮等高尖端武器作为战争手段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等)。所以,必须对科技活动加以规范和管理。法律作为重要的社会规范之一,是由立法机关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在调整科技社会关系、维护科技活动秩序过程,法律当然是必不可缺少的利器。科技法正是适应时代要求而新生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科技法是调整科技活动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体。它是以特有的调整对象,即调整科技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对国家法律体系划分的结果。从逻辑上,科技法与环境法、教育法、交通法等,都属于社会领域法,而与传统的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是交叉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开拓先进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最大限度地发挥科技的积极作用,抑制科技的副作用,是科技法的目的。科技法旗帜鲜明地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目的、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的激励性等,显示出科技法的部门法特点。这些特点也决定了科技法特有的任务、功能和价值,从而构成科技法之所以是科技法而不是其他法,并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础。
科技法在创制并生效之后,由于其凝结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了科技法运行的原始能量(即国家强制力),将通过公民的自觉遵守,国家机关的执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活动,规范社会生活,发挥调控作用,推动着科技法的实现。由此,科技法的实施过程也是科技法律秩序形成、变更、救济、维护的动态运转过程。
科技法律秩序是指由科技法所建立和保护的,人们相互之间关于科技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条不紊的社会秩序。对科技法律秩序的破坏,首先由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来救济;只有当违法行为严重破坏科技法律秩序,以至于单靠民事制裁、行政法律制裁不能够维护国家的科技法律秩序时,刑事法律制裁才成为立法者不得已而采用的杀手锏。立法者才把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加以刑罚制裁。由此,科技犯罪是指违反科技法律法规,侵害科技法律秩序(危害科技利益),妨害科技进步,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治的行为。
科技刑法是规定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是刑罚和保安处分)的法律规范体系。科技刑法属于现代刑法的分支之一,其法律目的是国家创制、实施科技刑法,规制科技社会关系所欲以达到的理想状态;科技刑法也属于科技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奉行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目的,并且在保持刑法谦抑性品格的前提下,通过惩治科技犯罪,保障民事科技法规范、行政科技法规范的有效性,保护国家、社会和科技工作的科技利益,维护国家的科技法律秩序,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将科技刑法作为一个子系统加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系统论是研究系统的结构、特点、行为、动态、原则、规律以及系统间的联系,并对其功能进行数学描述的方法论。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观念。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性质,系统的整体性是对孤立静止片面的机械论观点反正。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系统不仅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而且,这个有机整体又是它从属的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开放性、自组织性、复杂性,整体性、关联性,等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是所有系统的共同的基本特征。一方面,科技活动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伟业、科技法律主体已是一股巨大的社会力量、科技进步行为无处不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科技成果对国家社会和民族的存在和发展举足轻重、生命攸关;另一方面,伴随着科技的正作用的一面,作为负的一面的科研不端行为、科技违法犯罪行为也严重存在,甚至不时地泛滥或者猖獗,在这种情况下,对科技进步活动的法律规制,包括对科技法律秩序的刑法保护和保障,就十分必要。所以,科技刑法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再者,科技刑法还是社会现实和科学分析方法论的统一,正是治理科技犯罪社会现实的必要性和科学分析方法为人类认识深化所提供的可能性,促成了科技刑法子系统产生、存在和进一步发展。总之,科技刑法作为刑法的子系统,作为科技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时代的产物,科技刑法应该具有独立的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理论上,由于科技刑法属于新兴的交叉领域,所以,研究科技刑法的理论成果,有助于丰富和创新科技法学和刑法学知识体系,从而从一些方面促进法学的繁荣。
本书是笔者几十年来从事刑法学和科技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心得和思想结晶,也是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犯罪本质法益说的修正及其实证研究》(编15YJA820020)、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重点课题)《山东省科技集成创新体系优化研究》(11BFXJ02)、国家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比较视域中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09BJY019)、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性根源与对策研究》(2010GXS5D227)的部分研究成果。书中部分章节的内容曾先后提交到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年会、中国科技法学会年会、中国科技法论坛、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年会、山东省科技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交流发言,并公开发表在《法学论坛》《法学杂志》《政法论丛》《山东社会科学》《科技管理研究》《河南大学学报》《科技与法律》《北京理工大学学报》《刑法论丛》等重要刊物上。在写作过程中,笔者广收博取,汲取和借鉴了当代中国刑法学界和中国科技法学界同仁的最新研究成果,保证了本书的先进性。但愿本书的出版能够为刑法保护科技创新、维护我国科技法律秩序尽绵薄之力,为日益发展的中国刑法学和科技法学的进一步繁荣丰富,增砖添瓦!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科技法学会、山东省法学会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出版经费得到了山东科技大学著作出版基金和山东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特色学科建设基金的资助,在此表示感谢!撰写过程大量参阅了已有的研究成果,无论是赞成还是商榷、借鉴还是批判,都使笔者受益匪浅,恕难一一致谢。
科技法律秩序的刑法保护,这一论题属于刑法学和科技法学的交叉领域,其撰写没有前例可循,困难甚多。笔者秉持学术贵在探索,不忘初心,敢于创新、敢于尝试,无先例不能成为辍笔的托辞,困难大也不能成为止步的借口,一路蹒跚走来,终成拙作,实乃欣慰。不过,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加上撰稿时间仓促,书中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学界同仁、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牛忠志
2018年8月23日
于青岛西海岸新区山海花园寓所
牛忠志,男,1968年生,汉族,山东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研究,山东科技大学刑法学硕士点负责人;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师范大学反恐法律研究中心兼职教授。兼任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科技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荣获山东省首届科技法学杰出人才奖(2009.11)、第二届中国科技法学奖优秀人才奖(2010.11)、中国第五届科技法学奖?突出成就奖(二等奖)(2014.11)。是《青岛市科技进步条例》(草案)起草小组专家组首席专家(2009.032010.07)。主编(著)《科技法通论》、《刑法学》、《科技法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研究》、《创新型社会建设中的科技法律制度研究》、《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增值性开发与利用》教材和专著13部;发表论文75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重点课题、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山东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的省部级以上的课题12项,作为主要研发人员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等省级以上课题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