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根据教育部对教师的最新要求编写,涉及的内容有:教育政策的属性和功能、我国重要的教育政策解读、教育法的制定和实用性、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书中内含大量小学实践领域的相关案例及其分析,对于未来教师以及一线教师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很有帮助。本书不仅适合教师教育专业的学生学习使用,也适用于一线教师接受继续教育使用。
第一章 教育政策概述
第一节 教育政策的本质与特点
第二节 教育政策的功能
第三节 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
第二章 教育政策过程
第一节 教育政策的制定
第二节 教育政策的执行
第三节 教育政策的评估
第三章 小学教育政策体系
第一节 教育政策体系
第二节 小学教育政策体系的结构
第三节 中国小学教育政策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第四章 教育法规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规概述
第二节 教育法规的渊源
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第四节 教育法律责任
第五章 小学教育法制建设
第一节 小学教育立法
第二节 小学教育法规实施
第三节 小学教育法律监督
第六章 政府的职责和责任
第一节 政府的职责
第二节 政府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小学的权利和责任
第一节 小学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小学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节 学校事故及侵权责任
第八章 小学教师的权益及保护
第一节 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小学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教师惩戒与权利救济
第四节 教师职业制度
第九章 小学生的权益及保护
第一节 小学生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小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学生惩戒与权利救济
第十章 家庭和社会的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家庭的教育义务与责任
第二节 社会的教育义务与责任
附录:小学教育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节选)
参考文献
后记
《小学教育政策与法规》:
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本案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接受肢体残疾、轻度智力残疾的特殊儿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是法律为义务教育学校设定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显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是什么性质的责任呢?我们认为,学校与学生的入学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法》规定学校具有招收学生的权利,但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权,必须遵守《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于正常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免试入学、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对于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儿童让其跟班就读。本案宝城小学4次将李孟“赶出”学校,严重侵犯了李孟的受教育权利,李孟及其家长完全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法院也应当受理。本案如果不是媒体的及时报道以及社会的关注和政府的重视,恐怕李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还得不到解决。这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理论研究的滞后。
第二,进一步重视特殊儿童的教育。李孟事件,虽然是个案,但反映了当前特殊儿童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社会对特殊儿童还存在偏见,对特殊儿童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了解。另一方面,普通教育学校对特殊儿童教育还存在诸多问题,既缺乏专业的教师,也缺乏专门的设施设备。特殊儿童教育是一门特殊的教育,跟班就读也好,附设特教班也好,都必须有专业的教师和专门的设施设备作保证,否则既会影响特殊儿童自身的教育,也会影响其他学生的教育。因此,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特殊教育基本条件建设,加强特殊教育法制宣传教育,是目前特殊教育中需要引起重视的现实问题。从法律角度讲,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儿童入学显然是违法的,学校和社会都应肩负起保护特殊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地方政府不得将学校分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将班级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是国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作为义务教育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要贯彻面向全体学生的原则,不得通过设置重点班的方式搞所谓的“精英教育”。对学生进行区别教学、区别对待,不利于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也有悖教育公平,违反义务教育基本原则。因此,对义务教育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行为,是一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开除学生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以上法律规定的含义是:第一,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未成年学生不得开除;第二,开除违法的未成年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反过来讲,如果不违反法律和国家的规定,学校就可以开除学生。那么,法律关于开除未成年学生的规定是什么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3款、第48条分别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入,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据此,可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对于违反学校纪律的未成年学生,只能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或取消学籍;第二,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人学生,在人民法院未判决之前,不得开除学籍;第三,只有被人民法院判以有期徒刑并监禁时才可以开除或取消学籍。由于小学生年龄一般都小于16周岁,而我国《刑法》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采取的是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因而对于小学生来说第三种情形并不存在。所以小学不得开除学生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选用未经审定教科书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是由国家统一实施的教育,国家统一制定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统一审定教科书。教科书不是一般的书籍,它要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所以《义务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学校违反规定,不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不使用国家统一审定的教材,就是违反《义务教育法》。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现在有些学校为帮助学生了解地方文化,自主开发一些校本课程和教材,这是允许也是应当鼓励的,但前提条件是国家规定的基本课程的教材应当保证学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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