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学》作为成都中医药大学校级核心通识课程“医事法学”建设资助项目,是成都中医药大学校级核心通识课程“医事法学”教学实践研究的初步成果。《医事法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于我国医疗实践,密切联系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前沿问题,结合当前新颁布的医事法律法规和政策,重点就医疗主体、医疗行为、医疗用品及医疗争议处理的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和探讨,并就医疗技术的发展与法律规制、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对于医学生、医务工作者、医事法律服务人员及社会公众学习和应用医疗卫生行业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医事法学兼具医学、法学等多学科特点,并在医学、法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相互影响中日益丰富和发展。近年来,专家学者们进一步深化医事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对于医事法学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及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逐步建立完善,特别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医事法律立法工作高速发展,医疗主体、医疗行为、医药用品及医疗争议处理等方面的立法进一步丰富,医疗卫生法制体系日趋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系统推进“四个全面战略”中,全民健康问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获得了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在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中明确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任务,提出“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要求。适应和保障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医事法治建设进一步加速,医事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系统推进,医事法律空前繁荣。2015年至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2016年12月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并将于2017年7月1日生效。同时,一大批医事法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先后颁行。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专章提出加强健康法治建设,“推动颁布并实施基本医疗卫生法、中医药法,修订实施药品管理法,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订工作,完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健全健康领域标准规范和指南体系。强化政府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环境、体育等健康领域的监管职责,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健康领域监督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这必将迸一步推动医事法律的体系化建设和发展。
为适应医事立法的最新进展,进一步加强医事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我们组织了成都中医药大学和潍坊医学院长期从事“医事法学”课程教学、研究及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并长期从事医疗卫生法律服务实践的部分青年教师,针对医学院校“医事法学”公共课教学及非法律专业学生“医事法学”专业课程教学需要,编写本教材。由成都中医药大学杨支才担任主编,石晓华、王树华(潍坊医学院)任副主编,赵桐、唐雪梅、谢时国、喻建军为编委,组成《医事法学》编委会。编写分工如下,绪论及第一章医事法律概述由杨支才编写,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三章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由王树华编写,第四章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由石晓华编写,第五章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由喻建军编写,第六章中医药法律制度由赵桐编写,第七章医事争议处理由谢时国编写,第八章现代医学与法律问题由唐雪梅编写。
本书作为成都中医药大学校级核心通识课程“医事法学”建设资助项目,是成都中医药大学校级核心通识课程“医事法学”教学实践研究的初步成果。本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于我国医疗实践,密切联系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前沿问题,结合当前最新颁布的医事法律法规和政策,重点就医疗主体、医疗行为、医疗用品及医疗争议处理的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和探讨,并就医疗技术的发展与法律规制、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对于医学生、医务工作者、医事法律服务人员及社会公众学习和应用医疗卫生行业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编写过程中,我们参考、借鉴并吸收了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对成都西南交大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及编辑的悉心指导表示衷心感谢!鉴于编写者水平局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诚请各位专家、学者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杨支才,男,1971年2月出生,重庆人,汉族,复旦大学法学硕士,成都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执业律师,长期从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和法学教育教学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医事法学。参编新世纪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卫生法规》1部,在《复旦学报》《四川大学学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医学与法学》《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或参与厅局级课题20余项,参与省部级课题5项。
绪论
第一章 医事法律概述
第一节 医事法律的理解
第二节 医事法律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医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 医事法律的实施
第二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与校验
第四节 公立医院改革与多元办医
第五节 医疗广告
第六节 医疗机构的监管与处罚
第三章 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执业(中)药师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章 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医患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医师的权利
第三节 医师的义务
第四节 患者的权利
第五节 患者的义务
第五章 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
第.节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药品生产经营与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三节 药品管理
第四节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节 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六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医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节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节 中医药的传承与发展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七章 医疗争议处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及其处理
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其处理
第八章 现代医学与法律问题
第一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法律
第二节 人类基因工程与法律
第三节 人体器官移植与法律
第四节 脑死亡与法律
第五节 安乐死与法律
参考文献
一、公立医院改革
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培养医疗卫生人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主战场。
我国政府向来重视公立医院的建设与改革工作,为此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
目前,公立医院改革已经取得了比较大的成就,如对医院公益性质的认识日益深刻、医院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医院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日益完善、医院服务环境持续改善等。
但是公立医院改革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降低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的占比;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提高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的建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县级公立医院门诊、住院患者人均费用和总收入增幅下降,提升医疗服务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降低自付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等。
二、优化多元办医格局
社会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卫生发展方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卫生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要途径。
要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主要举措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和实现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破除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逐步扩大外资兴办医疗机构的范围。
(2)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或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鼓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举办私人诊所,探索成立医师工作室(站)。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支持保险业投资、设立医疗机构,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发展。
(3)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医疗影像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和血液透析中心等。支持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食品药品检测服务。完善科技中介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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