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酸雨、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现象频发,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解决区域发展与大气环境恶化之间的矛盾势在必行。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重大决策及时出台并且实施。在此背景下,本书理论联系实际,对主要污染源减排技术的研发体系,包括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决策支持等技术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翔实的探析;对珠三角区域建立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示范区,以及组建的覆盖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网络,进行切实的辨析,由此提出形成区域空气质量管理体系等运行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在建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力求为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法律规范提供有益的路径。
《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运行机制研究》可供环境行政主管机构、学者、研究人员和其他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感兴趣的读者了解、学习和研究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之用。
谢伟,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经济法的教学、科研和实务工作。
第一章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现有运行机制
第一节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现状
第二节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体系
第三节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运行机制主要问题
第二章国外区域大气污染控制考量
第一节欧盟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二节美国区域大气污染治理
第三节加拿大的大气污染区域治理
第三章完善珠三角大气污染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第一节完善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命令控制机制
第二节完善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市场激励机制
第三节发展珠三角区域环境司法保障机制
第四节完善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控制的公众参与机制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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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治理能力角度看,它强调将市场的激励管理机制以及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强调效率、市场化、竞争性和灵活性。其次,从治理主体角度看,它强调“三部门”合作治理。政府和市场均存在失灵现象,传统的“二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管理需求。治理主体应具有多元化,政府作为第一部门、市场作为第二部门、社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共同构成治理的主体。最后,从职责权限角度看,政府是提供公共物品的公权力机构;市场是提供私人物品的私权力组织;社会组织是提供公共物品的私营机构。三者彼此分离又相互依赖。
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治理,又要运用市场机制激发对这种公共物品的保护效率。当前珠三角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中,由于缺乏改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机制建设,直接影响到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机制有效运行,最典型的就是政府治理体制不够完善,市场治理机制刚刚起步,社会治理机制在区域联防联控中极其缺失,社会公众缺乏参与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能力、机会和条件。
(二)设立珠三角区域共同但有区别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责任体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污染领域有共同责任,但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因此,它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向发展中国家承担环境治理的一定成本和转移技术等。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中,同样需要共同但有区别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