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系列丛书·见证法治 帮扶弱者: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公益诉讼之路》所列典型案例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四个重要领域: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类、职场性别歧视类、针对妇女的性侵害类和男女同龄退休类。
全书行文条理清晰,逻辑缜密,层层渐进。每一个案例的开篇即以导读的形式将整个故事的轮廓呈现在读者面前,接着以生动翔实的笔墨,从案情回顾到办案经过,从社会反响到案件思考,逐一对案件进行深度剖析,带领读者走进一个又一个引入入胜的个案世界。《妇女权益保护系列丛书·见证法治 帮扶弱者: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公益诉讼之路》既有丰富生动的故事叙述,也有深刻严谨的法律分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是一部不错的普法宣传教育读本。
一、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类
家庭暴力下未能瞑目的亡魂——北京26岁女青年董某遭丈夫王某家庭暴力致死案
“除了那张结婚证,我一无所有——孙某诉陈某家庭冷暴力与十年无性婚姻案
法官说你对我实施了家庭暴力——李某诉吴某家暴离婚案
难忍家庭暴力 妻子怒杀丈夫——湖北恩施妇女张某以暴制暴杀夫案
110人的联名请愿书——重庆江北妇女张某以暴制暴杀夫案
一起牵动全球关注的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四川安岳妇女李某以暴制暴杀夫案
二、职场性别歧视类
被孤立的性骚扰受害者——重庆某小学幼儿园教师文某被校长性骚扰案
被拒录的女公务员——王某诉计生局出具婚育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案
一场旷日持久的劳动争议官司——蔺某孕期被解聘案
劳动者权益频遭侵犯之混乱的美容行业——温某等4人诉柔婷公司劳动争议胜诉案
警惕变相的孕期歧视——李某孕期被解聘劳动争议纠纷案
三、针对妇女的性侵害类
“帝王后妃式”企业文化下的职场性侵害——深圳山木集团总裁宋某强奸女员工案
不屈的母爱,能否拯救被摧残的花朵?——永州唐某之女张某某被强奸后强迫卖淫案
一个农村女孩的梦想悲剧——安徽上访女李某被强奸案
留守女童们的噩梦——河南平顶山小学教师性侵多名留守女童案
无辜幼女的噩梦——辽宁营口嫖宿幼女案
处女“卖淫”到底羞辱了谁?——云南昆明小学生卖淫案
四、男女同龄退休类
罕见的司法建议函——胡某等人诉县教育局退休年龄歧视案
我到底是干部还是工人?——杜某等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纠纷案
我败了,但是你们胜了!——中国人民银行高某退休年龄纠纷案
官司,我打赢了!——上海王某退休年龄纠纷案
令人心力交瘁的三年行政官司——浙江台州张某等30余人退休年龄纠纷案
(一)相关组织机构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的不作为让人齿寒
本案中,李某在遭受谭某长期而严重家庭暴力之后,曾向居委会、妇联、司法所和派出所等多个部门求助。她带伤找过两次居委会进行投诉,结果是居委会不敢来调解,让她找妇联。找到妇联后,妇联给出两个建议:一是找社区居委会干部或最信任的亲朋做一些劝导工作;二是保留好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以备起诉离婚时用。找到镇司法所,得到的答复是结婚两年后才能离婚。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派出所给出的建议是:一是向县妇联反映,二是如果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更有甚者,接警的人听说是家庭矛盾,连李某的话都没听完就直接挂断电话。上述种种,如有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稍微做到位,将施暴者谭某叫过来训斥一顿,警告他下次绝不能动手,否则可能会被行政拘留(公安机关配合),情况严重的话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想本案的结局绝不至于发展到现在这种状况。
(二)相关法院对家庭暴力问题缺乏最基本的理解和认识
庭审中,对于李某提交的关于被害人谭某对其实施长期而严重家庭暴力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人均与李某存在利害关系;李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伤情诊断、照片以及曾向派出所、妇联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登记,照片和伤情诊断只能证明其受到过伤害。两次反映情况,均系李某独自反映,派出所和妇联未对李某、谭某二人进行调解,因此并未得到被害人谭某的印证。案发后对李某身体进行的检查也未发现其有遭受伤害的迹象,故被害人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不充分,被害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细细推敲,这段说理如何站得住脚,既缺乏事实根据,也没有搞清楚基本法理:
其一,根据案卷材料显示,为李某遭受谭某严重家庭暴力作证的证人除了被告人李某的亲戚,也有其与被害人谭某二人的邻居和朋友,一审法院如何得出“证人均系与李某存在利害关系”的荒谬结论?
其二,一审法院将派出所和妇联等组织机构接待李某家暴投诉后的不作为当作结论,来反推李某遭受谭某家暴事实的不存在,这何其可笑!相关公职部门的不作为,却让家暴受害者来承担不利的后果。
其三,一审法院以伤情诊断、照片、向派出所和妇联投诉的情况登记未得到被害人印证为由,否认被害人谭某对被告人李某长期而严重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这显属对家庭暴力问题认识的常识性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8年3月颁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40条首先明确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第41条明确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说法。加害人往往否认或淡化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受害人则可能淡化自己挨打的事实。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被人耻笑的风险,捏造自己被配偶殴打、凌辱的事实。”本案一审法院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未采取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规则,却采取比照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要求家暴受害人李某举证,显属对法律的误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