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释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在法学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作为法学主干与基础课程的法理学,因为其内容的抽象性而被法律学习者特别是初学者视为畏途。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二章 法的要素
第三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四章 法律体系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法的作用
第十章 法的价值
第十一章 法的创制
第十二章 法的实施
第十三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十四章 法律程序
第十五章 法律职业
第十六章 法的起源
第十七章 法的历史类型
第十八章 法系
第十九章 法的发展
第二十章 法治国家
第二十一章 法与经济
第二十二章 法与政治
第二十三章 法与科技
第二十四章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
第二十五章 法与文化
第二十六章 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分析:
法律上一直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的,只有对于具有意思自由的人才能使其承担法律责任,但进入工业资本主义时期,出现了许多无过错责任领域,产品责任(或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也是其中之一,其法理何在,值得研究。
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之一是,其行为要有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只有当某种带来损害的行为是受到错误的意思支配时,该行为才能被判定为违法,才能够承担责任,这是由意思自由原则决定的。过错责任是在否定古代“加害责任”或者“结果责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结果责任就是只要发生了危害结果,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血亲复仇制度。但到了罗马帝国时代,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同时由于继承了古代希腊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精神,在《阿奎利亚法》中就首次确立了民事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但随着野蛮的日耳曼人的入侵.欧洲进入了黑暗的中世纪,加害责任又死灰复燃,直到14、15世纪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后来的理性启蒙运动,欧洲的近代法律才得以兴起,主要就是重新高扬希腊的理性和发现罗马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重新确立了过错责任制度,从而使其成为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如耶林所说:“使人负担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理——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样浅显明白。”过错责任的哲学基础就是人的理性或者自由意志,其基本理念就是“尊重人”。
近代民法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相应地,在责任方面也要求必须是过错责任。然而,进入19世纪之后,资本主义进入了大机器时代,同时也是事故多发的时代。伴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事故主要集中于工业灾害、汽车事故、公害事故以及商品事故四类。这些事故的共同特点是:与事故本身密切相关的是社会生活所必不可少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了社会的进步,生产经营就不可能禁止,因此也不可能杜绝事故的发生,即事故具有不可避免性;一旦发生事故危害较大、涉及范围较广;事故的因果关系难以查明,加害人的过失也不易证明。因此,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为了保护社会和广大公民的利益,世界各国逐渐在某些特殊领域确立了无过失责任。产品责任就是其中之一。
与本案有关的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就产品责任的发展历史来看,最初的产品责任是以合同为依托的,追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责任必须以存在买卖合同为依据,但是并非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可能使用产品,与买者相关的人在使用产品时受到财产、人身的损害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这是不合理的。从英国1842年的温特博特朗诉赖特案开始,这种状况逐渐开始发生改变。该案中原告是受雇于驿站的邮递马车夫,他在驾驶马车时,因为车轮坍塌而受伤,原告以马车的制造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法院肯定了被告提出的抗辩。但随着消费者力量的日益强大,法院迫于压力,在一系列判例中不断突破“无合同即无责任”的理论。最终在1852年,美国法院在“托马斯诉温切斯特”一案中,提出了“无论有无合同关系,有过失即应负责”的观点并在日后的一些案件中得以确立。但此时欲使产品制造商承担责任,还需原告证明其存在过错,但生产过程日益复杂化、专门化,且越来越多的技术因素融入产品中,所以让消费者来证明生产者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为了更加有力地保护消费者,之后发展出了“担保责任”,即认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已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对产品的质量做了担保,故此,当产品存在缺陷并使消费者因该缺陷受害时,应该承担责任。担保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畴,不需要消费者证明被告有过错,但与现在所说的无过错责任相比,担保责任可以通过事前的协议或者声明予以限制或者免除,另外,让消费者证明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担保也是非常困难的。这决定了产品责任必将过渡到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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