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为原则,提出了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2016年3月,“十三五”规划纲要再次强调“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与顶层制度设计遥相呼应,在社会矛盾突出、社会纠纷多发的大背景下,人民调解展现了强大的生命力。近年来,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主要模式,2014年人民调解医疗纠纷6.6万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同时,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成为人民调解现代化转型的重要趋势之一,家事、劳动、物业、医疗、道路交通、商事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具有法学、医学、保险学等知识背景逐渐成为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要求。
侯怀霞,女,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人民调解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出版著作3部、教材7部;主持和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司法部课题、上海市教委课题、上海市司法局课题等20余项,先后获得教学科研奖励16项。
上篇 人民调解理论研讨
社会控制视野中的社区治理及其协商民主指向
——以对济南市若干社区的现场调研为实证基础
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模式研究
政府购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服务法律问题研究
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正当性分析
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背景分析
法治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契合
人民调解介入医患纠纷的实践及思考
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探讨
——以解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为视角
论人民调解的困境与出路
试论我国诉讼外调解解纷工作机制的建构路径
专业性人民调解付费模式研究
——以A市某区若干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为例
情怀与视野
——关于人民调解的十个问题
高校同伴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论中国传统民间调解的根源及发展特征
下篇 人民调解实务总结
医患纠纷“南平解法”模式研究
对医患纠纷调解中完善专家咨询制度的思考
银行业纠纷调解机制比较研究
浅论律师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中的作用
医患纠纷的感性认识与处理实践
福建省医疗责任保险述评
社会组织医患纠纷调解实例分析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与社会治理
发展中的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
浦东新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情况分析
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制度
浦东道路交通纠纷人民调解模式探索
加强和改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浅析人民调解工作对医疗纠纷矛盾化解的作用及存在问题
——以天津市医调委2009-2015年数据为视角
论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不足与完善
群体劳动争议实证研究与人民调解之作为
创新与完善化解纠纷多元调解机制
——漳州市诉调对接机制的特色与经验
探索医患纠纷调解新机制
调赔结合机制下评价式调解的优势、问题与对策
——以一起调解失败的纠纷为例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社会治理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前置程序可行性研究
——以栖霞区某医院和李某医患纠纷案为例
大庆市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运用心理学科知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机制的探索和思考
专家咨询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中的作用研究
——以徐汇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为例
《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
(二)市场化竞争因素提升调解服务的质量
政府购买的标准行为模式是“政府出资、定向购买、契约管理、评估兑现”。如前文中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性质界定,政府购买服务中所签订的合同应当是民事合同。在政府购买医患纠纷调解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引入市场机制促使公共服务机制透明、高效、公正,从而实现服务的市场供给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不是任何组织或者机构都可以成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服务的提供者,其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并且政府要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然后政府在审核资质的过程中挑选出其认为最能提供高质量调解服务的组织或机构。后期的评估工作可以更好地监督调解服务的承担者,评估不合格的调解机构将会丧失继续提供该服务的资格。反过来,在购买下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服务运行中,在了解公众对调解服务的确切需求以后,政府吸收更多的社会力量和资源,实现公共服务的社会化。
(三)增强调解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我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我国现行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面对的难题之一,造成这一问题有下列原因。第一,调解组织的中立性不够,在我国四大调解模式中,调解组织由于或多或少带有行政色彩,因此调解协议的中立性还受到质疑。第二,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够。现阶段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由于运行资金无法很好地保障,不能很好地留住优秀的调解员,造成人才流失。同时,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当地的调解组织没有资金为调解员开设培训课程。种种状况都将进一步影响调解的效果。
(四)财政保障
政府购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服务可以解决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经费上的支持,现阶段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不向相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由地方财政给予的拨款作为运行资金,但难免有所限制。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首先,中国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政府有限的财政能力是既定事实。其次'并非所有的地方政府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运行和制度建设都有足够重视,思想层面的重视程度不够必然致使现实中的在财政支持方面的力度不足。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的经费支持制度需要在严格的制度规定和弹性之间把握好平衡,严格的规定便于通过对经费的监管监督医调委的工作,但是规定过于严苛和死板可能造成资源的错配和烦琐的行政工作,财政支持的弹性规定则有利于应对紧急突发状况,使行政工作更为灵活。
九、政府购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服务模式构想
如前文所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其他领域有较多实践经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是化解医患矛盾、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作为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方式之一,对于推进地方法治化建设有长远意义。政府购买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服务得以长期持续性发展的重要财政支持。但就其长远的发展趋势而言,其自治性与依靠国家各种制度保障下的发展状态,以及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仍与人民调解组织本身的民间性有一定的矛盾。购买模式中包含政府购买医患纠纷的服务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供求机制、运行方法、激励机制和风险规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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