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专利热点篇、第二部分审查实务篇。其中,第一部分包括了时事热点追踪、专利技术分析和技术综述三个方面,第二部分包括了专利审查实务、专利检索策略两个方面。希望本书能够为审查实践提供帮助,为知识产权运用提供借鉴和指导。
陈玉华,研究员,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现担任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电学部主任,曾发表过学术论文十余篇,并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曾主持编撰过多部学术著作:《电学领域审查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专利审查业务研究与实践2013》,中国人事出版社,201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业务研究与实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电学领域审查实务(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
目录
第一篇专利热点
从华为诉中兴SEP案浅谈对滥用专利的限制
中国专利技术转移模式总结分析
欧洲技术转移法律体制研究
欧洲专利运营模式研究
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合作策略探析——以中亚地区为对象
技术发展中的破坏性创新
从“非诚勿扰”案浅谈商标侵权
从搜狗与百度专利侵权诉讼看输入法在中国专利现状
从判例法看欧洲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保护发展
对美国Enfish案后软件专利审查的一些思考
IPScore在专利价值评估中的应用研究
当然许可制度下的专利技术的推广、专利分析和运营
从融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协议标准类创新的创造性审查
从奇虎公司的申请审视网页证据的合理使用
向USPTO借鉴建设世界一流专利审查机构的经验
我国环保型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思考
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模式探究
浅析高校专利运营
专利分析在专利数据库中的实施设计
ABB高压断路器专利技术分析
我国电石业产能过剩的专利数据分析
国内半导体存储器专利分析
钠硫电池专利申请状况分析
从专利分析的角度看GaN自支撑衬底的保护方式
LED电源和驱动电路专利申请情况分析
日韩企业关于纯电动汽车电池散热管理的专利技术
二次电池及其关键材料市场分析与展望
石墨烯在锂离子电池领域应用的研究进展
锰氧化物电阻存储器的电脉冲诱发变阻效应研究进展
SOFC连接体材料的研究
微电网并网系统低电压穿越策略综述
燃料电池全氟磺酸质子交换膜在专利申请中的研究进展
人工神经网络技术发展综述
第二篇审查实务
公开不充分审查中的权利、义务与技术贡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立法本意的探讨
无效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从专利侵权的角度浅谈权利要求的撰写
包含非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
抵触申请制度的对比研究
把握发明构思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具体运用
创造性中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思考
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创造性判断
从“相反的教导”分析创造性判断中的结合启示
涉及医疗的计算机模拟方法的可专利性判断
医疗器械操作方法的保护客体判断
关于禁止重复授权“例外”情况的一点思考
浅析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如何处理同日申请发明专利授权
驳回决定中听证原则和程序节约原则的把握
专利实质审查中网络证据的取与舍
优先权之首次申请的探究
关于修改超范围的法律思考
专利审查中对于事实认定的法律思维体现
基于层次分析(AHP)的审查能力评估研究
图像领域公式检索策略研究
浅谈H02M领域专利申请针对性检索策略
序号在电连接器领域检索中的应用
浅谈检索工作中的几个误区
根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展检索思路
CPC分类系统在电缆领域的检索应用
半导体测试技术领域分类号浅析
从华为诉中兴SEP案浅谈对滥用专利的限制
魏峰
摘要 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资源极易引发市场垄断的属性更加凸显,而专利在知识产权中排他性尤为突出,专利的标准化可能会导致市场的垄断化。专利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垄断,但作为一种合法垄断权,其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本文试图通过一个经典案例对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初步探讨如何界定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以及如何对其进行限制。
关键词 专利法;反垄断法;竞争;滥用;标准必要专利
专利制度为技术保护提供了一种受一定限制的排他性垄断权,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对技术的控制达到在一定领域内对市场的控制。拥有专利的企业以占领市场为目的不断将其技术推广,控制市场的专利技术成为“标准”,实现专利技术的标准化,掌握标准核心专利的权利人可以控制整个行业。因此,专利权人必须以合法、规范的方式行使其权利,不得滥用其独占权利,否则就会不合理地损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本文试图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探讨两方面的问题:(1)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如何界定;(2)采取何种措施来限制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一、案件概况
欧盟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对华为与中兴专利纠纷案涉及的一些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问题作出了初步判决。这些问题由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在审理华为诉中兴侵权案件时提交给欧盟法院。
华为诉中兴案涉及了华为的一项LTE(Long Term Evolution,长期演进)标准所“必要”的欧洲专利,名为“在通信系统中建立同步信号的方法和设备”技术,由EPC(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授予的EP2090050B1号专利。对于该标准必要专利,华为作为ETSI(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的一员,承诺会基于公平、合理及非歧视条款(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简称FRAND条款)授权第三方。华为和中兴经过谈判没能达成FRAND授权协议,随后华为在德国对中兴提起侵权诉讼,并且寻求法院禁止中兴的任何后续侵权行为。中兴抗辩称既然中兴已经表示愿意成为被授权方,任何法院禁令都会造成华为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
德国法院向欧盟法院提请初步裁决(preliminary ruling),欲确认在何种情形下,为了符合欧盟竞争法目的且专利人已承诺依FRAND 条件授权时,标准必要专利(SEP,standard-essential patent,是指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也就是说当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某些标准时,部分或全部标准草案由于技术上或商业上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案,无可避免要涉及专利或专利申请,当这样的标准草案成为正式标准后,实施该标准时必然要涉及其中含有的专利技术)持有人将会对遵循标准的制造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德国法院认为,根据TFEU(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102条、2013年6月26日颁布的法律《反对限制竞争》第20段第(1)点、《民法典》第242段以及德国联邦法院2009年5月6日关于Orange Book 案(KZR 39/06)的判决,专利权人请求法院向声称拥有该专利的许可权的被告颁布禁止令,只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构成滥用其支配地位:首先,被告必须已经向原告发出无条件签订许可协议且不限于侵权案件的要约;其次,如果被告想要在原告承诺之前使用该专利,它必须根据未来的许可协议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
二、案件评析
对于该案,欧盟法院第五审判庭作出如下裁决: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提起的侵权诉讼是否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中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规定,欧盟法院判定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寻求法院强制性禁令时,有可能构成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从而违反欧盟反垄断法。
更具体地,欧盟法院判定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已经同意对第三方根据FRAND条款授权,该所有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以及法院禁令请求不构成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但是必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提出诉讼前,所有权人必须已经警告被诉人侵权;
(2)在被诉侵权人明确表明了愿意达成基于FRAND条款的授权协议后,所有权人必须提出具体的、书面的授权协议要约;
(3)在被诉侵权人仍继续使用专利的情况下,该被诉人没有认真答复该授权要约。
尽管本案争议的必要专利的所有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颁布禁令或者召回产品,但是该专利已经达到标准必要专利程度这一事实意味着:专利所有人可以阻止竞争者制造的产品进入或遗留在市场上,由此自己保留本案争议产品的制造权。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FRAND条款中承诺授予专利许可这一事实给部分第三方带来了合法的期待,即标准必要专利的所有人实际上会根据此条款授予许可,而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所有人拒绝这样的许可,原则上很可能构成TFEU第102条规定的权利滥用。沿此逻辑推演,原则上,滥用行为的特征——拒绝授予许可可能会成为对专利所有人要求颁布禁令或召回产品的抗辩。然而,根据TFEU第102条,专利所有人只在基于FRAND条款时有义务授予许可。而在本案的主要诉讼程序中,双方并没有达成FRAND条款规定的具体情况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将请求颁布禁令或召回产品的起诉行为视为权利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必须遵守确保相关利益达到合理平衡状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