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着重对不同社会保障模式及其各个保障项目的减贫作用进行分析,并通过解构社会保障体系,从理论上逐次剖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机制、运作管理方式、投资监管方式、支出水平和支出结构等几个方面的减贫作用,同时以典型国家为例,对比了不同保障模式的减贫效果。以期找到导致不同社会保障模式和各个保障项目的减贫效果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贫困是社会中一种可能发生的风险。对于不同的人,贫困风险发生的概率不一样。要么是由于个体缺乏一定的资源禀赋、劳动能力或管理手段而陷入贫困状态;要么是由于市场分配制度的内在缺陷,分配不均致使个体或群体陷入贫困之中。与此同时,对于人生不同阶段,每个人无论贫富,老、病、死、伤、残在所难免,在劳动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疾病、意外伤害,以及失业的威胁,影响身体健康和正常劳动收入,从而陷入贫困。因而需要社会为个人和家庭做出某种保障性安排,特别是在家庭保障能力减弱、贫困风险超出个体防御能力的情况下,有效避免个人和家庭因为各种原因陷入贫困,这就是所谓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指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提供的一种支持机制,其与传统的基于血缘关系相互支持的家庭保障不同。社会是共同生活的个体的一个集合,其间包括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因而需要具有权威性的政府作为主导,才能建立起强制各个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制度化保障形式。而政府自然理应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组织者、推动者、管理者和监督者。政府主导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税收(缴费)转移支付来调节不同地区、人群之间,以及个体生命不同阶段的收入分配状况,特别是通过社会保障重新平衡富人和穷人之间的社会资源和利益,实现救助贫困人口、防止新增贫困、推动贫困人口脱贫,保护穷人的生存权利与尊严。可见,社会保障在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人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社会保障不仅具有减少贫困人口,彰显人道主义精神的作用,同时,还可以修正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发展;调和阶层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信任,增强社会团结。但减少贫困人口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和最低要求,如果这个目标都不能实现,其他目标就无从谈起。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外研究者大都将关注点放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改革和完善的各项研究任务当中,以及社会保障的其他目标上,而较少关注社会保障的基本减贫目标和研究社会保障的减贫机制。以至于我们大多数人只知道社会保障是缓解和消除贫困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政策工具和途径,并不清楚地知道,要想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减贫作用,不仅需要针对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各个保障项目,形成有效的社会保障管理模式,而且还需要考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运作管理方式、投资监督方式,以及对支付方式和支付结构的恰当选择。如若不然,社会保障不仅不能实现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人口的良好政策意图,还有可能走向扩大收入差距,增加贫困人口的歧路。为此,我们需要深入社会保障体系内部,考察社会保障的减贫机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减贫作用,达到减少贫困人口的目的。
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实施精准扶贫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21世纪头20年必须实现的伟大社会目标。而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如期实现,首先需要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贫困群体维持基本生活水准,才能确保贫困人口同步进入小康社会。与此同时,减少贫困人口,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也是衡量社会保障制度绩效的重要指标,对于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由于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减贫目标重视不够,致使我国社会保障的减贫作用收效不甚理想,某些地方甚至出现“逆向分配”的现象,即社会保障的实施有利于富裕阶层,而不利于贫困阶层,导致收入差距扩大。为此,本书从理解贫困概念人手,分析贫困类型、贫困致因、贫困风险变化与社会保障制度演变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解构社会保障体系,并分别分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筹资机制、运作管理方式、支出水平和支出结构等方面的减贫作用,同时对比了典型国家不同保障模式的减贫效果,探寻其中原因,以期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提供相应参考和借鉴。
韦璞,男,2007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人口学,获博士学位。现任贵州财经大学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领域主要是社会保障、社会学、人口学。科研成果主要包括出版一部专著《农村老年人社会资本对生活质量的影响》,发表核心期刊学术论文20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多项。
自序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贫困、贫困风险与社会保障
第一节 贫困概念、贫困类型与贫困成因
第二节 贫困风险与社会保障的关联
第三章 社会保障模式与减贫
第一节 社会保障模式分类
第二节 不同社会保障模式的减贫机制
第四章 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减贫
第一节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与减贫
第二节 社会保障筹资方式与减贫
第五章 社会保障资金运作、管理与减贫
第一节 社会保障资金运作与减贫
第二节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与减贫
第六章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与减贫
第一节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与减贫
第二节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与减贫
第七章 社会保障资金支付与减贫
第一节 社会保障资金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与减贫
第二节 社会保障支付水平及结构与减贫
第八章 典型国家社会保障减贫效果及比较(1)——普惠型与补缺型的比较
第一节 普惠型与补缺型模式的减贫效果
第二节 减贫效果差异及原因分析
第九章 典型国家社会保障减贫效果及比较(2)——福利型、保险型和储蓄型的比较
第一节 福利型、保险型和储蓄型模式的减贫效果
第二节 减贫效果差异及原因分析
第十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第一节 研究结论
第二节 政策启示
参考文献
后记
《社会保障的减贫作用研究:理论解析与典型比较》:
一 供款主体与减贫
社会保障资金的供款主体一般包括政府、单位和个人,还可能包括一些社会团体、个人、慈善机构和宗教组织的捐赠。不同供款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障的减贫作用也存在差异。不同供款主体在不同历史时期承担供款责任的大小有一个演变过程。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社会救助构成社会保障的主体,宗教组织的临时救济在社会救助领域曾经扮演主要角色。直到20世纪80年代德国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之后,产业工人才逐渐成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供款主体,于是个人缴款构成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后来要求雇主也为其雇员承担一部分保险费,作为工人在年老、生病、失业或伤残时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雇员和雇主共同成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供款主体。而国家仅仅在工人年老退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固定的年金补贴。也就是说,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其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这个俾斯麦社会保障模式对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产生了很大影响。英国《1911年不列颠法》规定:在老年和伤残保险方面,实行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筹资方式。三方筹资方式的根据是:雇主期望健壮劳动力的充足供给,工人愿为将来可能产生的不安全事件做出一些有益的贡献,政府在改善公民的健康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三方负担的供款方式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被国际劳工组织(ILO)极力推崇,逐渐成为各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所遵循的公认原则。此后,无论供款主体及其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如何变化,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供款的模式实际已被固定了下来,成为社会保障资金供款模式的主流,只有极少数国家的供款主体仅包括三方中的两方或一方。比如,智利1981年改革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就是由个人单方供款,政府和企业不承担或仅承担极少的供款责任。
直到1942年英国贝弗里奇模式才主张以政府供款为主的供款模式。这种供款模式强调社会保障的互助性和再分配性,认为每个公民都有权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社会保障费的缴纳应该体现支付能力原则,收入多的多缴纳。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与缴纳数额没有直接关系,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一般税收,而不再偏重雇主和雇工缴费,政府成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供款主体。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和爱尔兰也采用政府供款模式。但这种政府承担主要供款责任的模式仅维持到20世纪70年代。实际上,早在五六十年代,发达国家社会保障进入全面扩张阶段,待遇水平越来越高,政府负担也越来越重。随着支付水平提高,养懒汉现象普遍存在,西方各国经济步入滞涨阶段,各国为了加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普遍减低雇主的社会保障负担,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比重下降。同时,又由于存在福利刚性,为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供给,不得不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提高个人缴费比重的办法包括:一是提高保费率,即提高缴纳的保险费占工资的百分比,如法国仅在1947年至1981年的35年中就提高了16次。二是取消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是指以收入为基础的保险费缴纳只对收入的某一范围而言,收入超过这一上限的部分,不用缴纳保险费。这一最高限额的存在最初是考虑到社会保障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是有一定限量的,为避免过度补偿问题,保险费的缴纳也确定了一个最高缴费上限。由于这一上限的存在常常引起争论,加之去掉这一上限确实能够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简化征收手续,促进收入再分配,所以现在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最高限额制度。个人供款在一些国家成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强调个人供款责任的主张在里根政府和撒切尔夫人的削减福利改革计划中体现得最为明显,最终导致个人供款持续增长。与此同时,由政府供款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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