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畜产品标准规范汇编》汇集了有关无公害畜产品方面的标准、农业部文件,主要分为5个部分,内容包括投入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规范、产地环境要求及质量控制规范、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规范、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规范,适用于从事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和生产的人员使用。
前言
第一部分 产地环境要求及质量控制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 产地环境评价准则
无公害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规范
无公害食品 产地认定规范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
第二部分 投入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第三部分 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
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7部分:家畜
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8部分:肉禽
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9部分:生鲜乳
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10部分:蜂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11部分:鲜禽蛋
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12部分:畜禽屠宰
无公害食品 家禽养殖生产管理规范
无公害食品 家禽屠宰加工生产管理规范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第四部分 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产品认证质量控制规范
无公害食品 认定认证现场检查规范
无公害食品 产品认证准则
无公害食品 产品检验规范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1部分:通则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6部分:畜禽产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茄果类蔬菜等58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依据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
附录
北京市无公害生鲜乳认证检测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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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无公害畜产品标准规范汇编》: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人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人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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