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世界之初
人类之生,决不能谓其无所始。然言其所始,说各不同,大约分为两派。古言人类之始者,为宗教家;今言人类之始者,为生物学家。宗教家者,随其教而异,各以其本群最古之书为凭。世界各古国,如埃及(Egypt)、巴比伦(Babylon)、印度(India)、希伯来(Hebrew)等,各自有书,详天地剖判之形,元祖降生之事,其说尚在,为当世学者所知。而我神洲,亦其一也。顾各国所说,无一同者。昔之学人,笃于宗教,每多入主出奴之意,今幸稍衰,
但用以考古而已。至于生物学家者,创于此百年以内,最著者英人达尔文(Darwin)之种源论(Origin of Species)。其说本于考察当世之生物,与地层之化石,条分缕析,观其会通,而得物与物相嬗之故。由古之说,则人之生为神造;由今之说,则人之生为天演,其学如水火之不相容。此二说者,若欲穷其指归,则自有专门之学在,非本篇所暇及。本篇所以首及此者,因讨论历史,几无事不与宗教相涉,古史尤甚,故先举此以告学者,庶几有所别择焉。
第二节 地之各洲人之各种
大地之陆,分为五洲。吾人所居,曰亚细亚洲(Asia);其西曰欧罗巴洲(Europe),其西南曰亚非利加洲(Africa),再西曰南北亚美利加洲(South and North America);亚洲之东南曰澳大利亚洲(Australia)。是为五大洲,其名皆欧罗巴人所命也。其居此五洲之种族,居亚洲者,曰蒙古利亚种(Mongolians);居亚洲之南及各岛中者,曰马来种(Malays);居欧罗巴洲者,曰高加索种(Caucasians);居非洲者,曰内革罗种(Negroes);居美洲者,曰印第安种(Indians)。是谓五种,其名亦皆欧罗巴人所命也。(因与此五洲、五种相交涉,而有信史可传者,始于欧罗巴人,故泰东之言洲名与种名者,不得不用其所立之名也。)此诸种人,在上古时,大约聚居亚细亚西北之高原,其后散之四方,因
水土不同,生事各异,久之遂有形貌之殊,文化之别。然其语言文字之中,犹有同者,会而通之,以观其分合之迹,此今日之新科学也。中国位于亚洲之东,而属于蒙古利亚族,(案亚细亚,本亚洲西方之一小地,而蒙古又胡人一分族之名也,殆不足以概中国。欧
人云云,亦以偏概全之例尔。)此种族之史,为吾人本国之史,本书所讲演者此也。
第三节 中国种族之原
种必有名,而吾族之名,则至难定,今人相率称曰支那。案支那之称,出于印度,其义犹边地也,此与欧人之以蒙古概吾种无异,均不得为定名。至称曰汉族,则以始通匈奴得名;称曰唐族,则以始通海道得名,其实皆朝名,非国名也。诸夏之称,差为近古,然
亦朝名,非国名也。惟《左传》襄公十四年,引戎子驹支之言曰:“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华非朝名,或者吾族之真名欤!至吾族之所从来,尤无定论。近人言吾族从巴比伦迁来,据下文最近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余年后,法、德、美各国人,数次在巴比伦故
墟掘地所发见之证据观之,则古巴比伦人与欧洲之文化相去近,而与吾族之文化相去远,恐非同种也。其古事,附录于后。
巴比伦有二种语, 一南一北, 南为文言(the purelanguage),北为妇人之言(the woman's language)。西元前六千年之砖文,(凡书十二部。)纪其国之古事。第一部云,无始之时,光明与黑暗相战,于是有大神出其间,名弥罗岱(Merodach)。当此之时,又有一龙底麦得(Tiamat),与神为敌,神以大力磔龙而分之,其首为天,尾为地。
第十一部言二大神,一名吉而葛莫斯(Gilgames),一名衣本尼(Ea-bani)。上帝造衣神,本令其杀吉神,不料二神结为死党。二神协力杀一恶神,名克母伯(Khumbaba),此
恶神本住一奇怪杉树之下。又杀一神牛,因杀神牛,遂有洪水之祸。后衣神忽死,而吉神又患重病,此病惟一神能医之,神住死水之外,名西苏诗罗斯(Xisuthros)。吉神往就医,从阿剌伯经过一日落之山,此山上本归一种怪人名蝎人者保护。海边有树,以宝石为果。又行四十五日而至死水,死水之中有群岛,有一岛名福岛,于此岛望见西神,西神始告以造洪水之故,又以生命树一枝授之。吉神即携树归巴比伦,于路偶渴,就泉而饮,泉中有一蛇出,窃其生命树,吉神大哭而无如何也。
又大神弥罗岱,以土造人。第一人曰爱特巴(Adapa),偶因钓鱼,误折南风之翼。南风诉之于天,天神爱牛(Anu)召爱特巴而问之。有神名医(Ea),谓爱特巴曰:“爱牛神处之物,不可饮食。”爱特巴遂不敢饮食,于是其子孙无不死者矣。盖爱牛之饮食,皆能使人不死者也。又有神纳格尔(Nergal),欲谋杀一女神名爱来得(Allat)。女神乃与之商,以地球上之权悉让之,遂得不死,而女神为阴司之神。
又有神名衣登脑(Etanna),与鹰相商,欲至天至高之处,已过爱牛之室,又至一斯他(Istar)之室,鹰力已竭,遂弃于地上。有神司风潮,名苏(Zu),窃弥罗岱定数之簿,而弥罗岱
之权遂失,久之始得夺回。巴比伦女子可受父母之遗产。在公庭,父子平权。奴隶亦有财产与讼狱之权。无用刑讯之事,又以诳言为重罪。商法甚详。教育普及。女子亦讲学问。邮信极多。已知日月食。创十二宫。休息之日,以度岁为至要,倍尔神升座行福故也。人皆平等自由。供神之物,分为二种,有血者肉类,无血者香酒等类。税取十分之一以与庙。商亦最重,帝王亦经商。贷资有至二十分者,后减至十三分半。以金、银、铜三种条为币,一金门尼为六十悉克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