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法律规制研究》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舆论引导规律研究”的后续研究成果。主要将研究网络舆论引导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好地依法引导网络舆论。内容既包含对网络舆论引导法制建设历程回顾及网络传播对舆论引导的挑战,又具体研究网络舆论引导与网络表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分为:依法引导网络舆论,法律的适用性与普适性,网络表达权,网络知情权,网络监督权,网络媒体法律监管等专题。
林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韬奋学者。先后担任中学教师、县人大常委会秘书和军事院校教授。主持完成国家课题、上海市课题、军队课题和上海市教委课题8项(含委托课题)主持国家重大课题子课题、教育部重大课题子课题2项。出版《网络舆论引导论》《网络传播与法治》《网络传播媒介导论》《新闻侵权导论》等专著12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4次获得军队写作成果奖、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和宣传成果奖一、二等奖。
夏梦颖,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研究员。参与国家课题、省部级课题、上海市教委课题4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多篇。
第一章 网络舆论引导法制建设
一、始终坚持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一)以禁止性立法形式加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二)网络立法适应网络技术进步和网络传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颁布或修订法律法规,坚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三)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表现为若干具体的公共话题,网络舆论引导法制建设从制度层面及时回应这些公共话题
二、始终坚持传播渠道规制和传播内容规制并重的立法思路
(一)对网络舆论传播机构和个人进行分类规制
(二)对网络传播禁止性内容及救济措施做了梯度式规定
三、坚持以网络媒介业务划分为基础的网络立法模式,加快网络舆论引导法治化建设
(一)网络基础性立法与网络言论规制相结合
(二)网络释法与网络立法相结合
(三)加快立法进程,集中规范网络言论的突出问题
四、把维护公权力和保护私权利相结合作为网络立法原则和目标
(一)网络立法维护公权力
(二)网络立法保护私权利
第二章 法律的适用性与普适性
一、网络公领域与私领域界限模糊
(一)网络公领域
(二)网络私领域
(三)网络公领域与私领域趋于模糊
二、引导主体的法律适用性
(一)引导主体角色的法律适用性
(二)引导主体公共职能的法律适用性
(三)引导主体功能的法律适用性
三、技术创新消解法律的适用性
(一)网络技术创新超前于网络立法
(二)网络技术消解传统的法律因果归责原则
(三)网络技术消解传统的舆论引导规定
第三章 网络表达权
一、网络表达权探源
(一)网络表达权法源追寻
(二)网络表达权内涵
(三)网络表达权与言论自由权
二、保护网民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
(一)公权力与网络表达权的张力
(二)法理溯因
(三)实现网络表达权的法律路径
三、限制非法言论传播
(一)网络非法言论分类
(二)互联网非法言论的危害性
(三)web2.0环境下政府限制非法言论传播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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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网络知情权
第五章 网络监督权
第六章 加强网络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后记
《网络舆论引导法律规制研究》:
一、网络表达权探源
(一)网络表达权法源追寻
表达权的法律保护经历了自然法中人们对表达自由的认可,实在法中对言论自由权保护的过程,最终实现对表达权全面的法律保护。
表达自由是人们通过某种形式表现自己的思想、观点的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更好地实现表达自由,人们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表达自由的权利属性,即法律赋予公民表达权。然而,法律对表达权的确立和保护受传播媒介发展水平的限制,在言论表达方式主要是语言、文字的时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将包含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言论自由权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认为言论自由权是公民行使其他自由和权利的重要保障。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把言论和出版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在此之后,言论自由权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的认可和保护。根据荷兰学者统计:截至1976年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124部规定“发表意见的自由”(87.3%);56部规定“观点和思想自由”(39.4%);16部规定“出版自由”(11.3%)。①正是由于表达权与言论自由权的密切关系,我国很多学者直接将表达权翻译成言论自由权,经常将表达权与言论自由权作为同一概念使用。
传统社会,法律把平面媒体作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主要表达渠道加以保护,伴随广播、电视等新传播技术的普及,言论自由权保护已经无法满足媒介形态日益多样化的时代发展需求。由于表达权并不仅仅局限于言论自由权这一语言或者文字的表达方式,还包括通过其他可以将个人的思想和情感进行外化的表现形式。因此,比言论自由权所包括的权利和自由内涵更加丰富的表达权应运而生,法律亦将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逐渐拓展为对表达权的保护。虽然,世界上很多国家没有在法律法规中直接对表达权进行规定,但是均通过法律法规对包括言论自由权在内的一系列表达权进行了法律认可。我国也采用了这种模式保护表达权。从我国法律对表达权规定的实际情况看,我国承认言论、出版及一系列相关政治权利和自由,通过立法形式对“言论”进行了扩张性的解释,赋予其表达权的内涵。也就是说,表达权应当等同于广义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既包括有关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也包括其他自由中涉及言论自由的部分。
网络表达权作为表达权在网络时代的具体形式,进一步丰富和延伸了表达权权利体系,受到许多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由于历史传统、民族文化、社会背景差异,世界上对网络表达权的保障方式并不相同。从欧美国家法律看,它们对网络表达权的法律规定与保障模式各有侧重。
一是德国模式。德国采取的是宪法和特别立法的保护限制相结合的保障方式。第一,宪法的直接保护和限制。《联邦德国基本法》是德国宪法,德国通过《基本法》确立了本国表达自由保护的宪法基础。《联邦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有表达及传播他们观点的权利,通过书写或其他可视化方式可以通过被允许的途径获得信息而不受任何阻碍。”②“通过书写或其他可视化方式”自然包含借助互联网传播信息。由于德国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具有对立法、行政、司法的直接效力。③这就意味着,德国法律允许法院直接适用宪法保护网络表达权,网络表达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可用于对抗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等公权力。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边界,网络表达权也不例外。《联邦德国基本法》对表达权做出限制,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所有的权利要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这些一般法律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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